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9,交簡附民,30,2020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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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羅峻傑
被 告 張躍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交簡字第37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林軒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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