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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侵訴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春明
選任辯護人 蕭能維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8795 號、108 年度偵字第22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又犯性騷擾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丁○○於民國107 年8 月間,為高雄市前鎮區信義里里長,與代號0000甲000000 號成年女子(下稱A 女)因居住同里而認識,且知悉A 女罹有憂鬱症、甫離婚獨自撫養稚女,A 女亦曾請託丁○○幫忙找租屋處。
丁○○於107 年8 月20日16時40分許,在高雄市立大同醫院就診時,遇獨自前往就醫之A 女,主動向A 女寒暄遂起色心,竟利用里民對里長之信賴關係,假藉有事與A 女討論但醫院人來人往不方便,遂邀同A 女至其停放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停車場之自用小客車,迨A 女坐進丁○○之車內副駕駛座,丁○○旋將車門上鎖,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強行以手將A 女上衣掀開,並將A 女之內衣往下扯,致A 女之胸部袒露,經A 女制止表示不願意,丁○○仍違反A 女之意願,強行以手掐捏A 女之胸部,而為猥褻行為,A 女不從撥開丁○○之手,丁○○仍承前同一之犯意,違反A 女之意願,接續強行以手撫摸A 女之大腿,並穿過A 女所著之短褲褲管,隔著A 女之內褲撫摸A 女之外陰部,再以手掐捏A 女之胸部,並強吻A 女之臉頰,而為猥褻行為。
嗣因A 女表示害怕且哀求讓其下車回家,丁○○始開啟車內中控鎖讓A 女下車離去。
二、A 女不甘受辱,為求蒐證揭發丁○○上開行徑,乃與丁○○相約於107 年8 月22日8 時許,在高雄市前鎮區草衙派出所附近見面,A 女坐進丁○○之車內副駕駛座,丁○○便開車搭載A 女沿高雄市前鎮區之道路行駛,竟意圖性騷擾,乘A女不及抗拒之際,以右手觸摸A 女之大腿內側,欲伸進A 女之短褲褲管內觸摸私密處,A 女驚覺欲閃躲,然為蒐證只能隱忍,而干擾A 女與性有關之寧靜、不受干擾之平和狀態。
嗣因A 女表示身體不適且哀求讓其下車回家,丁○○始停車讓A 女下車離去。
三、案經A 女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項之規定,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所謂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包括被害人照片、影像、聲音、住址、就讀學校、班級、工作場所或其有關係之親屬姓名年籍等個人基本資料。
本件被告丁○○所犯係屬上開法律所稱性侵害犯罪,依上開規定,不得揭露前揭足資識別被害人、相關親屬身分之資訊,本件判決書爰於事實欄及理由欄就被害人之姓名等相關資訊,僅記載代號或簡稱(詳細資料均詳真實姓名對照表)。
二、證據能力部分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司法警察(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係屬傳聞證據,原則上無證據能力,惟如該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依同法第159條之2 規定,始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
如該陳述與審判中並無不符時,因該陳述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 有關傳聞例外之規定,故不得作為認定本案犯罪事實有無之證據。
此時,當以其於審判中之陳述作為證據。
本件被告及辯護人否認證人即告訴人A 女於警詢中陳述之證據能力。
惟查,證人A 女於警詢中之陳述,核與審判中之陳述相符,依前開說明,前揭警詢中之陳述,並無傳聞證據例外之情形,應無證據能力,當以證人A 女於審判中之證述作為證據。
㈡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
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
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
本件被告及辯護人均認證人A 女於偵查中之證述未經交互詰問,無證據能力。
然查,證人A 女於偵查中之陳述既經具結,並無證據證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於本院審理中到庭接受交互詰問,賦予被告詰問之機會,依前開說明,應有證據能力。
㈢另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 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定有明文。
查,本判決所引用之其餘證據(詳後引證據),其中各項言詞或書面傳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 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業經本院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且各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表示意見,當事人已知上述證據乃屬傳聞證據,已於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中明示同意作為本案之證據使用(見侵訴卷第45、189 頁),復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而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其與告訴人係里長與里民之關係,於107 年8 月20日16時40分許,在高雄市立大同醫院就診時,遇獨自前往就醫之告訴人,一同前往被告停放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停車場之自用小客車內談事情;
復於107 年8 月22日8 時許,被告與告訴人相約在高雄市前鎮區草衙派出所附近見面,由被告開車搭載告訴人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強制猥褻、性騷擾之犯行,辯稱:於107 年8 月20日我在大同醫院外抽菸,遇到告訴人,她詢問我有沒有幫忙找到房子,我表示沒有,並向她追討先前積欠新臺幣(下同)2,000元,告訴人表示醫院這邊人多,要到我的車上談,告訴人上車就拿出2 支菸要請我抽菸,我表示車上不能抽菸,告訴人就將副駕駛座之車門打開,自行抽菸,我也將駕駛座之車門打開,告訴人拿出新換發之身分證給我看,表示已離婚,並與我交換LINE供日後聯絡,後來告訴人表示要離開去接小孩,我問她積欠的2,000 元何時歸還?告訴人表情顯得不悅。
復於107 年8 月22日8 時許,告訴人約我出去,我開玩笑問她去散步還是上賓館?告訴人表示都可以就上車,當天告訴人穿短褲、雙腳交叉坐在副駕駛座,我看到告訴人之左大腿上方有疤痕就詢問告訴人,她表示自殘,我就摸她的大腿並表示「妳怎麼這麼傻?」,我摸告訴人之大腿時,告訴人都沒有反應,後來她叫我不要摸,我就沒有再摸云云。
經查:㈠被告於107 年8 月間,為高雄市前鎮區信義里里長(任期至107 年12月24日),與告訴人因居住同里而認識,且知悉告訴人罹有憂鬱症、甫離婚獨自撫養稚女、曾請託被告幫忙找租屋處。
被告確於107 年8 月20日16時40分許,在高雄市立大同醫院就診時,遇獨自前往就醫之告訴人,2 人因醫院人來人往不方便討論事情,遂前往被告停放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停車場之自用小客車,告訴人坐在被告之車內副駕駛座,嗣告訴人下車逕自大同醫院附近騎車離開;
復於107 年8 月22日8 時許,被告與告訴人相約在高雄市前鎮區草衙派出所附近見面,告訴人坐在被告之車內副駕駛座,由被告開車搭載告訴人沿高雄市前鎮區之道路行駛,2 人在車內交談時,被告確有用手碰觸告訴人之大腿各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高市警新分偵第00000000000 號卷【下稱警卷】第4 至5 、7 頁,偵卷第51至54頁,侵訴卷第46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107 年度偵字第18795 號卷【下稱偵卷】第25至31頁,侵訴卷第190 至207、209 至212 頁)大致相符,並有告訴人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見107 年度他字第7270號卷【下稱他字卷】第11、13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製作告訴人提出之蒐證光碟勘驗報告及相關截圖(見他字卷第61至107 頁)、本院於109 年5 月18日勘驗筆錄暨蒐證光碟擷取畫面照片(見侵訴卷第48至65、69至107 頁)、高雄市前鎮區公所信義里簡介資料(見侵訴卷第179 至180 頁)等件在卷可稽。
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㈡證人即告訴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稱:於107 年8月20日16時40分許,我坐在大同醫院門口等叫號領藥,被告突然拍我肩膀詢問我怎麼在這兒?我表示長期皮膚過敏,每月要回診,被告說他是來看糖尿病,並跟我要電話號碼,因為前2 天我有帶女兒去找被告,拜託他詢問附近有無便宜的屋子可租,後來被告打電話給我詢問是否離開醫院,約我在醫院大門口見面,詢問我是否真的已經離婚,我拿出身分證給他看,接著問我有何打算,說這裡人多講話不方便,叫我去他的車上談事情,被告坐在駕駛座,我坐在副駕駛座,看到被告按下中控鎖,被告問我哪裡過敏,肚子嗎?就用手把我左邊的衣服掀起來,我說不要掀,身體有稍微往車門靠,他趁我在輸入LINE,又用一隻手將我的衣服掀起來,另一隻手把我的內衣往下扯,露出我的胸部,我跟他說不要這樣我會怕,被告表示認識我很久、很喜歡我,當時我穿短褲,他就邊說話邊用手摸我大腿,穿過褲管隔著內褲摸到陰部,一直反覆摸我大腿,然後他的手穿過短褲褲管隔著內褲摸我,我就一直撥開他的手,他還用手掐我的胸部並表示質感不錯,然後偷親我臉頰,我跟他說不要這樣我會怕,想要下車回家,被告說捨不得放我走,我說家人會擔心,被告才將中控鎖打開讓我下車,歷時10至15分鐘,當天我發抖騎車回家,我認為遭被告欺負,想要報警卻沒有證據,我是不得已才約被告出來見面,要用智慧型手機蒐證,讓被告承認107 年8月20日對我做的事。
107 年8 月22日下大雨,我是穿短褲走路去找被告,在草衙派出所附近上車,被告完全沒有詢問我腿上的疤痕,邊開車邊摸我的大腿,摸到大腿內側且有伸進褲管隔著內褲摸到外陰部,我有跟他說「不要再摸我了,我會怕,我會怕男人」,且用手撥開他的手,被告就拍打我的腿說摸一下又不會怎麼樣,過一下,被告的手又過來繼續摸我大腿,被告在車上一直要找我去賓館,我跟他說不要,過程中我不停質問被告於107 年8 月20日對我做的事,他有承認,但是用臺語笑著說歹勢啦,我覺得被告根本沒有道歉的誠意,還要被他遭蹋一次。
我一直把被告當作長輩,沒想到原來他是披著一件羊皮的狼等語綦詳(見偵卷第25至31頁,侵訴卷第190 至207 、209 至212 頁)。
且證人鄧○○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我與A 女離婚後仍同住一處,後來與A 女再婚,當時我發現A 女情緒怪怪的、洗澡洗很久,我進去詢問A 女幫她搓背時,A 女跟我說被告對她所做的一切事情,我問她要如何解決這件事,提出告訴還是當作沒發生這件事,A 女表示受被告侮辱,想要找出證據,讓被告接受應有的法律制裁。
A 女跟我說她要去蒐集證據,跟被告約在草衙派出所附近見面,A 女認為那個地方最安全,如果1 小時內沒回到家,要我去找她,萬一找不到就報警。
A 女蒐證後回到家,跟我說大致經過,並將整段影片播放給我看,被告對A女毛手毛腳,摸她大腿,一直在大腿上遊走,隱約有看到被告將手快伸進短褲裡面等語明確(見侵訴卷第213 至220 頁)。
由上開證人之證述內容,可知告訴人於107 年8 月20日在被告車上遭被告上下其手,返回住處後,證人鄧○○察覺告訴人之情緒、舉止有異,經其主動詢問告訴人,告訴人始陳述事發經過,顯見告訴人並非一開始主動向證人鄧○○揭露被告上開行為;
又,告訴人表示不甘受辱,為蒐集證據,決定與被告相約在草衙派出所附近見面,並告知證人鄧○○如告訴人遭不測即報警處理,益徵告訴人於107 年8 月22日主動與被告見面確係出於蒐證之目的無訛。
又,證人即告訴人、證人鄧○○,均經具結擔保渠等證言之可信度,是認證人即告訴人、證人鄧○○上開證述,應屬實在,而堪採信。
㈢且經本院於109 年5 月18日當庭勘驗告訴人提出之107 年8月22日蒐證光碟(勘驗內容詳如附件),勘驗結果顯示:⑴現場錄音錄影之畫面播放流暢並無剪輯之痕跡,畫面中之人物影像及對話均係呈現自然、無修改痕跡。
⑵告訴人坐上被告之車輛,被告坐在駕駛座,告訴人身穿短褲坐在副駕駛座,被告未徵得告訴人之同意,邊開車邊以右手碰觸、輕拍、撫摸告訴人之大腿。
對話中,被告不斷地表示喜歡告訴人、對告訴人印象很好、想與告訴人拉近距離、當好朋友等語,然告訴人明確表示僅將被告當作長輩,不願意發展為男女交往關係,但被告仍不時以右手碰觸、輕拍、揉捏、來回撫摸告訴人之大腿,甚至將右手手指伸進告訴人之短褲褲管內游移在大腿內側及鼠蹊部間,告訴人見狀將身體微縮,旋將手放在大腿根部阻擋被告繼續將右手手指伸入告訴人之下體私密處。
過程中,告訴人多次向被告表示會害怕,沒有與被告進一步交往之意思,不要去旅館談事情、不要摸大腿,並用手撥開被告放在告訴人大腿上之右手,被告卻不以為意,仍繼續以右手碰觸、輕拍、來回撫摸告訴人之大腿。
⑶告訴人在車上不斷向被告表示107 年8 月20日被告未經告訴人同意,掀起告訴人之衣服、捏告訴人之胸部、親吻告訴人等行為,讓告訴人感到害怕、覺得不受尊重,告訴人之語氣略顯緊張、顫抖,被告雖有口頭上向告訴人道歉,但被告之語氣及態度並無悔意,甚至要告訴人不要想太多,仍繼續恣意妄為,不停地以右手碰觸、輕拍、揉捏、來回撫摸告訴人之大腿,直至告訴人下車。
被告與告訴人在車上歷時約28分鐘,被告與告訴人對話中未曾提及告訴人大腿上之疤痕。
此有上開勘驗筆錄暨蒐證光碟擷取畫面照片(見侵訴卷第48至65、69至107 頁)存卷足參。
㈣是依上開勘驗結果可知:⒈被告針對告訴人質問107 年8 月20日被告未經告訴人同意,掀起告訴人之衣服、捏告訴人之胸部、親吻告訴人等行為,被告先是回應「嗯」、「你不要想那麼多」、「怕什麼男人」、「沒關係啦」,後來語氣略顯不耐煩,頻頻表示「好啦,沒關係啦」、「好啦好啦好啦,以後我們都不要了」、「沒關係啦,妳又不是女孩子,都嫁人了」、「哪有關係」、「好啦好啦好啦,抱歉啦」、「有那麼嚴重」、「那個哪有什麼啦」、「好啦,對不起啦對不起啦對不起啦對不起啦,好啦」、「好啦好啦,過去都過去了,好不好」、「好啦好啦,那個過去就過去,我跟你道歉啦,那個過去就好了啦,別再提起了啦」、「好啦好啦,抱歉啦,過去就好了,我現在給妳道歉,不要再說了,過去就好了」等語,並無感到疑惑、不知道告訴人所指為何,或莫名其妙之反應,抑或是駁斥、否認告訴人之指控,反倒是以「事情已經過去」、「沒有什麼大不了」之口吻敷衍告訴人,企圖粉飾太平。
⒉被告於107 年8 月22日自告訴人上車後,未曾詢問過告訴人大腿上之疤痕,且被告與告訴人交談過程中,數度趁告訴人不及抗拒,直接以右手碰觸、輕拍、揉捏、來回撫摸告訴人之大腿,甚至將右手手指伸進告訴人之短褲褲管內游移在大腿內側及鼠蹊部間,迨告訴人驚覺出現閃躲之舉動,被告始暫時收手,期間被告尚有出言要搭載告訴人前往汽車旅館聊天休息,告訴人已明確表示不願意,益徵被告於行為時,明知自身所為業已違反告訴人之意願,令告訴人感到不舒服,而侵犯告訴人與性有關之寧靜、不受干擾之平和狀態。
㈤綜核上情,由被告與告訴人於107 年8 月22日在車上對話內容,可知告訴人反覆多次向被告質問107 年8 月20日被告之所作所為,陳述當日案發經過之細節,且表達被告不尊重被害人、對此感到害怕、被污辱,案發後無法入睡之狀況,均與告訴人前揭證述案發經過及事後其身心反應之內容相符,再由被告之回應內容,可見被告對告訴人所述案發經過並無認為偏離事實、遭受不實指控之反應,益徵告訴人指訴107年8 月20日在車上遭被告強制猥褻之情節,應屬實在,並非虛妄。
又,被告於108 年8 月22日所為,除證人即告訴人之證述外,尚有上開勘驗筆錄暨蒐證光碟擷取畫面照片足資佐證,是被告確有告訴人所指之行為,至為灼然。
㈥按,強制猥褻罪係以學理上所謂之「低度強制手段」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違反被害人之意願所為,並非完全不要求強制手段之實行,所謂「低度強制手段」,係指行為人縱未施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但只要行為人製造一個使被害人處於無助而難以反抗、不敢反抗或難以逃脫之狀態,達於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者,即屬之。
而不當觸摸罪則係以「乘人不及抗拒」之方法為之,所謂「乘人不及抗拒」係指行為人以偷襲式、短暫性之不當觸摸,而使被害人未能及時反應,行為人則已然完成侵害行為,但不符強制猥褻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而言(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4578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按,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之「性騷擾」,指對被害人之身體為偷襲式、短暫性、有性暗示之不當觸摸,含有調戲意味,而使人有不舒服之感覺,但不符強制猥褻構成要件之行為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516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於107 年8 月20日在大同醫院巧遇獨自就診之告訴人,假藉有事與告訴人討論但醫院人來人往不方便,遂邀同告訴人至被告停放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停車場之自用小客車,迨告訴人坐上副駕駛座後,被告旋將按下中控鎖,製造2 人獨處之空間,使告訴人處於無助而難以反抗、不敢反抗或難以逃脫之狀態,揆諸前揭說明,自已達妨害告訴人之意思自由,並在此一狀態下,被告所為掀上衣、扯內衣袒露胸部、掐捏胸部、碰觸大腿及外陰部、親吻臉頰等動作,均屬觸及女性身體隱私部位而足以引起、滿足自己性慾之行為,自具有強制猥褻之犯意及行為,彰彰甚明。
另查,107 年8 月22日係告訴人受害後欲行蒐證而主動聯繫被告相約見面,由被告開車搭載告訴人,告訴人在車內處於無助而難以反抗、不敢反抗或難以逃脫之狀態並非被告所製造,尚難認被告有何對告訴人施以強制手段,然被告竟利用告訴人坐在副駕駛座而不及抗拒之際,蓄意伸手觸摸告訴人之大腿內側,欲伸進告訴人之短褲褲管內觸摸私密處,而此部位顯非一般社交禮儀下他人得以隨意碰觸之身體部位,再佐以被告於開車過程中出言邀同告訴人前往汽車旅館聊天休息,含有性暗示之言詞,是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認為被告該次行為雖不符強制猥褻之構成要件,但其所為實足以引起告訴人之嫌惡感,侵犯告訴人與性有關之寧靜、不受干擾之平和狀態,應論以性騷擾行為。
㈦被告雖以告訴人積欠2,000 元遭追討而心生不滿,且因里長選舉受人煽動,進而提出本件告訴云云置辯。
惟查,若是107 年8 月20日雙方確係因告訴人積欠2,000 元之事不歡而散,於107 年8 月22日被告何以全程均未曾提及告訴人欠款之事,又何以被告始終未提出證據以實其說,且若告訴人因選舉之事而有心設局,何不順應被告之邀約前往汽車旅館,是被告僅空言辯稱:遭告訴人汙衊云云,礙難憑採。
㈧至辯護人聲請傳喚證人即被告之配偶趙林水趁,證明被告與告訴人案發前2 人有曖昧關係乙節。
然查,被告係利用告訴人信賴里長服務里民之關係,意圖不軌,製造2 人獨處之空間,逞一己之私欲,於107 年8 月20日在車上對告訴人為上開強制猥褻,復於107 年8 月22日趁告訴人相約見面之機會,在車上乘告訴人不及防備而為性騷擾行為,業經本院認定如前,縱令被告主觀上認為與告訴人曾有曖昧關係,然人與人交往之分際仍有最基本之尊重、禮節,被告既未事先徵得告訴人之同意,且係以違反告訴人之意願,強行將告訴人之上衣掀開,並將內衣往下扯,以手掐捏胸部、撫摸大腿、下體,並強吻臉頰,另於告訴人蒐證時更係在告訴人一再明確表示「害怕」、「嚇到了」之際,仍對其為性騷擾之行止,顯已侵犯告訴人之性自主決定權、干擾告訴人與性有關之寧靜平和狀態,是此部分聲請並無調查之關連性及必要性。
另,辯護人聲請調閱告訴人曾因自殘送醫之病歷資料,以證明告訴人之精神不穩定,107 年8 月22日被告為安撫告訴人之情緒始應和告訴人所述。
惟查,告訴人經醫師診斷固有「重鬱症,混合型焦慮症,慢性失眠」之病症,此有陳三能診所診斷證明書(見他字卷第33頁)存卷可參,然證人即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當天我的情緒是正常的,我要被告還給我一個公道,我跟自己說要穩住心情,誠如蒐證過程中看到、聽到我們的對話等語明確(見侵訴卷第200 頁),且由上開勘驗內容及結果可知,告訴人與被告交談過程,告訴人之語氣雖略顯緊張、顫抖,然告訴人之情緒及精神狀態尚屬正常,反倒是被告對於告訴人質問107 年8 月20日發生之事情,不僅以「事情已經過去」、「沒有什麼大不了」之口吻敷衍告訴人,企圖粉飾太平,甚至出現不耐煩之語氣及情緒波動,並無辯護人所指被告應和告訴人所述以安撫告訴人情緒之情形。
是此部分聲請亦無調查之關連性及必要性,附此敘明。
㈨綜上所述,被告所辯,徒託空言,應係臨訟推諉卸責之詞,委不足採。
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強制猥褻、性騷擾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就事實一部分,係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
就事實二部分,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
至起訴意旨雖認被告就事實二部分,係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本院審理後認為尚無從證明被告此部分符合強制猥褻罪之構成要件,已如前述,惟起訴意旨所載此部分事實,與經本院審理後所認定事實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為起訴效力之範圍內,且經本院於審理時當庭告知性騷擾罪之罪名(見侵訴卷第40、186 頁),核於被告及辯護人之訴訟防禦權並無影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關於事實一部分,被告先後強行掀開告訴人上衣、扯內衣致告訴人之胸部袒露,以手掐捏胸部、撫摸大腿及外陰部、強吻臉頰之數行為,係出於同一強制猥褻之犯意,且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所侵害者係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應係數個舉動接續施行之接續犯,為包括之一罪。
關於事實二部分,被告在車上數度趁告訴人不及抗拒,直接以右手碰觸、輕拍、揉捏、來回撫摸告訴人之大腿,甚至將右手手指伸進告訴人之短褲褲管內游移在大腿內側及鼠蹊部間,迨告訴人驚覺出現閃躲之舉動,被告始暫時收手,從客觀上觀察,為達成同一目的之接續數個舉動,主觀上顯係基於同一性騷擾之犯意,客觀上各動作則是時間接近,接續地侵害同一法益所為,且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
又,被告所犯上開強制猥褻、性騷擾2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時任里長,本應服務里民、造福鄉里,竟不思自持守己,為滿足一己淫慾,知悉告訴人罹有憂鬱症、甫離婚獨自撫養稚女、曾請託被告幫忙找租屋處,利用告訴人處境脆弱、里民對里長之信賴關係,竟假藉有事到車上與告訴人商討,製造2 人獨處之空間,迨告訴人坐上副駕駛座,旋按下中控鎖,使告訴人處於無助而難以反抗、不敢反抗、難以逃脫之狀態,遂行前揭強制猥褻行為;
復見告訴人主動邀約並上車,被告竟食髓知味,利用告訴人坐在副駕駛座而不及抗拒之際,蓄意伸手觸摸告訴人之大腿內側,欲伸進告訴人之短褲褲管內觸摸私密處,侵犯告訴人與性有關之寧靜、不受干擾之平和狀態,且由被告與告訴人於107 年8 月22日在車上交談內容可知,告訴人數度向被告表示「真的很怕男人」,被告則以「怕什麼男人」、「幾歲了?你沒那個也不行」、「怕男人,還想嫁人?」、「你又不是女孩子,都嫁人了」、「我現在是想說妳已經離婚了」、「妳總不能說一輩子沒有男人」等語,以男性沙文主義式之口吻,充滿性別歧視之言語,認為女性不能沒有男人,告訴人離婚後仍需仰賴男人,沒有男人無法滿足性需求,不僅嚴重貶抑女性之社會經濟地位及性自主決定權,甚至為被告先前之強制猥褻行為開脫,極度不尊重告訴人之感受,對告訴人之人格尊嚴及性自主決定權戕害甚鉅,造成無法彌補之身心受創。
復考量被告犯後否認全部犯行,辯稱:107年8 月20日根本沒對告訴人怎樣,107 年8 月22日我只是講話嘴巴不乾淨虧告訴人,說曖昧的話惹禍上身,我摸告訴人大腿沒有惡意,告訴人也沒有反對,2 次都是告訴人主動來我車上,告訴人告我就是為了錢,告訴人完全在說謊云云(見侵訴卷第232 至233 頁),以被害人之姿指摘告訴人所述異想天開、憑空杜撰、受人煽惑,始終未能深切反省自身作為,毫無悔悟之心,犯後態度極為惡劣、乖張,對於罹有憂鬱症之告訴人因此飽受身心煎熬,所生損害非輕,且被告迄今猶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賠償告訴人之損失,被告所為實不宜輕縱。
惟念被告無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素行尚可,兼衡其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初中畢業、目前無業、靠退休金、家庭狀況小康(見侵訴卷第229頁)之智識程度、經濟暨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就性騷擾罪部分,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刑法第224條、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楊甯伃
法 官 孫沅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郁庭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224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
│㈠勘驗標的:告訴人提出之隨身碟中「VIZ00000000000000 」檔案 │
├──────────────────────────────┤
│㈡勘驗長度:00:00:01至00:34:39 │
├──────────────────────────────┤
│㈢勘驗內容:(以下對話均為臺語) │
│⒈00:00:01至00:06:34 │
│ 此段內容係告訴人自述。 │
│⒉00:06:35至00:12:00 │
│(告訴人坐進被告所駕駛車輛,被告坐在駕駛座,告訴人坐在副 │
│駕駛座) │
│告訴人:很喘,用走的過來 │
│被 告:騎摩托車來停在第七分局那邊? │
│告訴人:剛才雨下很大有沒有? │
│被 告:對。 │
│告訴人:對啊,我就想說用走的過來。 │
│被 告:我還以為你用騎摩托車的過來,我都怕鎮阿跟蹤你。 │
│告訴人:沒有啦,我有注意看啦。 │
│被 告:你傻傻地,他這個人會這樣欸。 │
│告訴人:對。 │
│被 告:蛤? │
│告訴人:我不知道欸。 │
│被 告:他的人會這樣,我認為他這個人會這樣跟蹤你。 │
│告訴人:我可以…? │
│被 告:怎樣? │
│告訴人:可以吧? │
│被 告:等一下再吃啦,去旅社再吃啦。 │
│告訴人:不要啦,里…里長伯你先停路邊一下,我有事情想要請 │
│ 教你一下。 │
│被 告:我們就去裡面講。 │
│告訴人:不要啦,不要裡面講啦。 │
│被 告:裡面講哪有關係。 │
│告訴人:我會怕啊,我跟你說我就很怕男人啊。 │
│被 告:你怕什麼,不然要不用怎樣? │
│(00:07:40起,被告邊開車邊不時以右手碰觸、輕拍、揉捏、 │
│來回撫摸告訴人之大腿) │
│被 告:反正我說給你聽,我一個禮拜平均10…一個禮拜20天和 │
│ 我老婆才有1遍,我如果在一起以後下去,差不多3、4 │
│ 天不會很困難,所以我也不要害妳。 │
│告訴人:不是啊,我那個… │
│被 告:我不要用你。 │
│告訴人:我真的會怕,你…我也…你那天…我那天就跟你說過, │
│ 那天8月20日在醫院大同醫院那邊看到的時候,我就跟 │
│ 你說我很怕男人,你那天還把我的衣服掀起來,有沒有 │
│ ? │
│被 告:嗯。(00:08:12) │
│告訴人:你都看到我的胸部,有沒有? │
│被 告:嗯。(00:08:14) │
│告訴人:你還這樣捏我,有沒有? │
│被 告:嗯。(00:08:17) │
│告訴人:也親我,那天我真的嚇到,我跟你說我很怕男人,我那 │
│ 天嚇得整晚不敢睡。 │
│被 告:你不要想那麼多。 │
│告訴人:不是啊,在一起…你如果喜歡我,你說要在一起,是心 │
│ 甘情願的,有沒有? │
│被 告:心甘情願…對啊,所以說我… │
│告訴人:但是我現在不喜歡你啊,也沒有說已經心甘情願什麼的 │
│ 啊。 │
│被 告:那這樣就不要,好不好? │
│告訴人:所以我就說其實…我真的很害怕啊,然後尤其是你那天 │
│ 那樣有沒有,你這樣掀我衣服又捏我,讓我整晚…你看 │
│ 都黑眼圈,我都沒睡,我真的好幾天都沒睡,我真的很 │
│ 怕有沒有。我有沒有跟你說我真的很怕男人。 │
│被 告:我們進去裡面說個話就好,我不會對你怎麼樣,(00: │
│ 09:04被告輕拍告訴人大腿),保證,好嗎?好不好? │
│ 好不好? │
│告訴人:要去裡面講什麼? │
│被 告:看你要說什麼啊,大家都比較方便啊,又沒人看到,好 │
│ 不好? │
│告訴人:不然開去樹人路那邊旁邊就可以了。 │
│被 告:那間喔? │
│告訴人:沒有啦,我說旁邊比較沒車。 │
│被 告:進去裡面講不行嗎? │
│告訴人:不是啊,進去裡面講我真的會怕,我就跟你說我真的很 │
│ 怕男人。 │
│被 告:不會啦,頂多是摟你一下,哪有什麼啦!(00:09:44 │
│ ) │
│告訴人:不過你也要讓我歡喜甘願啊,因為你那天那樣…那天下 │
│ 午遇到的時候,你這樣掀我、捏我、親我,我真的很怕 │
│ …真的很怕男人,我也有跟你說不要,有沒有? │
│被 告:昨天我兒子給我開車開到沒油。 │
│告訴人:像這樣我跟你說我有拜託你幫我找房子有沒有。 │
│被 告:我有在幫你找啦,太貴的不行,價錢不好的找沒那麼適 │
│ 合。 │
│告訴人:所以我說我真的會怕,我真的很怕男人,有沒有?(00 │
│ :10:28起,被告將右手放在告訴人之大腿上,且出現 │
│ 輕拍、揉捏、來回撫摸告訴人大腿之動作,由駕駛座車 │
│ 窗玻璃亦映照出被告一直將右手放在告訴人大腿上) │
│被 告:怕什麼,男人…你都跟男人在一起。 │
│告訴人:我因為前夫的關係,我很怕他,所以我都會怕人啊,有 │
│ 沒有? │
│被 告:幾歲了?你沒那個也不行,對不對。 │
│告訴人:不是啊,我不知道那天…你那天在車上跟我說事情,你 │
│ 說有事情… │
│被 告:沒關係啦沒關係啦,(00:11:03被告輕拍告訴人大腿 │
│ ),那個大家…我是要跟你說…我喜歡你,要把你拉近 │
│ 距離給你那個… │
│告訴人:問題是你突然把我這樣,給我拉衣服,給我掀內衣出來 │
│ ,給我揉、揉胸,給我親,我真的嚇到,你知道嗎,我 │
│ 真的很怕男人,有沒有? │
│被 告:(00:11:22)隨便你、隨便你,我是想說大家這樣, │
│ 拉一下,阿就裡面這樣,說一下話而已,大家這樣輕輕 │
│ 鬆鬆可以躺下來說話這樣。 │
│告訴人:不用啦,你就停在路邊這樣就好了。 │
│被 告:我絕對不會對你怎麼樣啦。 │
│告訴人:你那天那樣,8 月20日那天在車上這樣,我都快被嚇死 │
│ 了。 │
│被 告:好不好啦? │
│告訴人:沒關係啦,就這邊就好了,這邊比較沒人好不好? │
│被 告:(語氣不耐煩)我絕對不會把你怎麼樣,好不好? │
│告訴人:但是你8月20日那天你對我那樣… │
│被 告:(語氣不耐煩)好啦,沒關係啦,那個… │
│⒊00:12:01至00:34:39 │
│告訴人:你8 月20日把我掀衣服有的沒的,我很緊張…很怕…你 │
│ 也要顧到我的意願啊,因為我今天沒說…(00:12:10 │
│ ) │
│被 告:(不耐煩狀)好啦好啦好啦,以後我們都不要了。(00 │
│ :12:14) │
│告訴人:你不要這樣摸我的腳我會怕,我真的很怕,我會到抖有 │
│ 沒有。(00:12:18) │
│被 告:朋友給你摸一下不行嗎?(00:12:27拍打告訴人大腿聲 │
│ ) │
│告訴人:嗯啊… │
│被 告:既然跟我說要做好朋友了。 │
│告訴人:(聲音顫抖)沒有啊,我說…我那天我也有跟你說…我 │
│ 說…我跟你說…就說…那天我也有跟你說你喜歡我,不 │
│ 過你也要我有答應你。(00:12:31) │
│被 告:你不喜歡我,不然我們就不要了。 │
│告訴人:對啊,然後你…不過你那天那樣,我真的嚇到,你知道 │
│ 嗎? │
│被 告:好啦好啦,不要… │
│告訴人:你那天掀我的衣服有沒有?給我揉有沒有?…我看到真 │
│ 的那幾天真的沒辦法睡,還會怕有沒有。 │
│被 告:嗯。 │
│告訴人:對啊。 │
│被 告:那我今天這樣就好,以後我不會叫你出來了。(00:13 │
│ :04) │
│告訴人:不要,你不要再摸我的腳,我…對啊…我真的會怕,我 │
│ 真的很怕男人。(00:13:09) │
│被 告:好啦、好啦。 │
│告訴人:我有憂鬱症,有沒有? │
│被 告:怕男人,這樣你想嫁人? │
│告訴人:那個時候我是奉子成婚的啊,因為我真的不知道8 月20 │
│ 日我們在醫院相遇那天在車上的時候你會這樣對我。 │
│被 告:我想說我喜歡你,要拉近距離,下次要出來… │
│告訴人:但你拉近我的距離,你也不能…你要先問過我啊,怎麼 │
│ 會是一開始就掀我的衣服,給我揉胸口。 │
│被 告:沒關係啦,妳又不是女孩子,都嫁人了。 │
│告訴人:沒有啊,就算有嫁人了,但我還是會怕啊。 │
│被 告:好了啦(00:13:57被告輕拍告訴人大腿),18歲了, │
│ 不要再怕了啦,怕什麼啦。 │
│告訴人:沒有啊,我真的很怕男人啊。 │
│被 告:怕男人,還想嫁人? │
│告訴人:一開始我們就不認識啊。 │
│告訴人:我說真的因為那天20日那天有沒有,我們在醫院相遇的 │
│ 時候,你跟我說人多不好說話,不方便說話,我們來車 │
│ 上說,想不到你竟然對我這樣,我真的會怕。 │
│被 告:好啦好啦好啦。 │
│告訴人:對啊。 │
│告訴人:啊…(00:14:36被告右手手指往告訴人短褲褲管內伸 │
│ 入,告訴人身體微縮,並將手放在大腿根部阻擋被告繼 │
│ 續將右手伸入下體私密處)你再這樣摸下去了,我會怕 │
│ 啦,真的啦。 │
│被 告:唉…(咳嗽聲),好啦,那我們就到這邊就好了。(00 │
│ :14:43起,被告右手仍在告訴人大腿上來回撫摸,且 │
│ 企圖再度將右手手指伸入告訴人短褲褲管內下體私密處 │
│ ,遭告訴人放置在大腿根部之手阻擋) │
│告訴人:對啊,因為你那天有沒有,真的,你8 月20日下午有沒 │
│ 有,這樣掀我的衣服,給我看胸部,給我… │
│被 告:哪有關係。 │
│告訴人:不是有關係沒關係,你要尊重我意願,我沒有說我要給 │
│ 你看啊,(00:15:04至00:15:20,被告以右手揉捏 │
│ 告訴人之大腿)我也沒說要給你摸啊,你這樣害我這幾 │
│ 天睡不好,我也沒說要給你親啊。 │
│被 告:這樣你是不要,就對了啊。 │
│告訴人:我本來就不要,我那天就跟你說不要這樣,我說我真的 │
│ 會怕啊。 │
│被 告:枉費我對妳這樣,印象很好。 │
│告訴人:不是啊,你這樣用我,我真的會怕,你都沒有問我有沒 │
│ 有,就這樣揉我的胸部有沒有,給我親,給我什麼,我 │
│ 真的會怕,真的我那天真的整個晚上… │
│被 告:好啦好啦,(00:15:44起,被告再次將右手碰觸告訴 │
│ 人之大腿)不要這樣,大家都有認識。 │
│告訴人:不是啊,有認識你也要顧及我的意願阿。 │
│被 告:好啦好啦,抱歉啦抱歉啦。(00:15:53起,被告輕拍 │
│ 打告訴人大腿,繼續將右手放在告訴人大腿上來回撫摸 │
│ ) │
│告訴人:對吧?你這樣都沒顧到我的意願,你這樣我越來越怕, │
│ 我真的好幾天都沒睡,你知道嗎? │
│被 告:好啦好啦好啦好啦。 │
│告訴人:對啊。 │
│被 告:那我們兩個就沒辦法更進一步了。 │
│告訴人:沒有,真的沒辦法,因為你…我今天不是歡喜甘願要給 │
│ 你捏給你看給你… │
│被 告:啊你昨天答應我說要…載你去那個…你說好。(00:16 │
│ :14) │
│告訴人:我也不是跟你說…我說不是要載我去賓館,我沒有說好 │
│ ,我也是跟你說不要,是你跟我說你也給我開心一下。 │
│被 告:你說好啊,你有沒有回答我好?(00:16:27被告輕拍 │
│ 告訴人大腿) │
│告訴人:你跟我說要我給你開心一下… │
│被 告:對啊。(00:16:30起,被告輕拍告訴人大腿,繼續將 │
│ 右手放在告訴人大腿上來回撫摸) │
│告訴人:當下我不知道要怎麼說,我就只好答應你,因為我要跟 │
│ 你說這件事,因為我真的會怕啊,因為你那天下午8 月 │
│ 20日在大同醫院相遇的時候,8 月20日我真的沒想到你 │
│ 會這樣,你約我來車上怎麼會是這樣呢,怎麼會這樣對 │
│ 我這樣,我真的嚇得…我沒辦法睡,每天嚇得顫抖。 │
│被 告:好啦好啦好啦,抱歉啦。 │
│告訴人:你看你那天這樣掀我衣服,這樣掀我,把我的內衣都拉 │
│ 下來,一直都揉我的身體、揉我的胸口,親我,手都摸 │
│ 到我鼠蹊處那裡,我真的會怕,我跟你說我真的很怕男 │
│ 人,叫你不要,我有跟你說了。 │
│被 告:好啦,(00:17:20被告輕拍告訴人大腿),現在就是 │
│ 不要先有男人就對了? │
│告訴人:對啊,我本來就不要了,我真的很怕,我真的很怕男人 │
│ 。 │
│被 告:好啦好啦好啦。 │
│告訴人:對啊,我跟你拜託有沒有,對啊,沒關係,我房子自己 │
│ 找就好了。 │
│被 告:我一樣幫妳找啦,我一樣幫妳找啦,不要煩惱啦。 │
│告訴人:沒有啦,我是想說也要跟你說清楚有沒有,因為你那天 │
│ 那樣…你做的動作… │
│被 告:好啦好啦,我們不要說那天了啦,不要說那天了啦,過 │
│ 去都過去好不好。(00:17:53起,被告將右手手指伸 │
│ 入告訴人之短褲褲管內游移在大腿內側,告訴人見狀旋 │
│ 將手放置大腿根部阻擋) │
│告訴人:不過…對啊,我自己心裡也是覺得很痛苦… │
│被 告:不會啦不會啦。 │
│告訴人:對啊,因為我真的從頭到尾我是… │
│被 告:又沒怎麼樣,又沒把你怎樣。 │
│告訴人:你沒有把我怎麼樣?不過你看我的身體,揉我的胸部, │
│ 然後又給我親,我真的會怕。 │
│被 告:好啦好啦。 │
│告訴人:你的手都摸到我的大腿這裡來,摸到靠近鼠蹊處了,你 │
│ 都不知道真的這幾天我都沒辦法好好的睡覺,沒辦法那 │
│ 個…真的… │
│被 告:有那麼嚴重? │
│告訴人:我真的很嚴重,我就…我那天就一直跟你說我真的很怕 │
│ 男人,叫你不要,跟你說不好不好,我的手也一直撥開 │
│ ,不是沒有。 │
│被 告:不要這樣,不要想那麼多啦,大家都好朋友啦,大家都 │
│ 好朋友啦,不要這樣啦。 │
│告訴人:不要摸我的腳,我會怕,真的啦。(00:18:42告訴人 │
│ 用手撥開被告之右手) │
│被 告:(語氣激昂) 這樣就怕? │
│告訴人:對啊,真的,我…這樣我也是… │
│被 告:那以後我們…我如果要那個…以後我們是要怎麼在一起 │
│ ? │
│告訴人:沒有啊,因為我跟你說過,我說我現在真的很怕男人, │
│ 我說你喜歡我,我跟你謝謝,而且你是有老婆的人了, │
│ 然後你說… │
│被 告:我現在是想說妳已經離婚了啊。 │
│告訴人:我離婚不代表說我就一定要去找一個或是什麼有沒有? │
│被 告:好啦,不然就不要啦不要啦… │
│告訴人:對啊。 │
│被 告:我是想說如果不嫌棄,我就想說和你在一起這樣。 │
│告訴人:不是啊,因為第一你就不尊重我啊,那天20號那天你就 │
│ 沒有尊重我啊,你突然這樣對不對,你都不尊重我,沒 │
│ 有… │
│被 告:好啦,抱歉抱歉啦,就想拉近距離啊。 │
│告訴人:不是啊,你要拉近距離也不是這樣啊,怎麼會是一開始 │
│ 就把我的衣服掀開,然後就開始摸我,開始對我那個… │
│被 告:好啦好啦好啦好啦。(00:19:42被告輕拍告訴人大腿 │
│ ) │
│告訴人:對啊。 │
│被 告:要載你去賓館繞一下你就不要。 │
│告訴人:不要啦,我真的會怕,我想說… │
│被 告:進去裡面大家就進去輕輕鬆鬆躺一下,大家就… │
│告訴人:不要啦,我要回去吃藥有沒有。 │
│被 告:大家就講一下話,半小時就好了,一小時、半小時就好 │
│ 了,說一下話。 │
│告訴人:不要啦,我回去還要吃藥有沒有,因為我現在…我…有 │
│ 在吃那個…身心藥有沒有,會喘有沒有,我如果怕的時 │
│ 候就一直喘起來有沒有。 │
│被 告:我跟你說啦,大家好朋友,大家都…如果以後想要繼續 │
│ 交往的話,進一步的好朋友,不是說像普通的這樣… │
│告訴人:對啊。 │
│被 告:你… │
│告訴人:我那天也沒答應你說我確定要跟你做好朋友什麼的,我 │
│ 都沒有… │
│被 告:阿你… │
│告訴人:跟你說我會怕,我說… │
│被 告:我是想說跟你做個好朋友,你要不要? │
│告訴人:不要啦,我真的很怕男人,真的啦,我真的怕得,我把 │
│ 當你做里長伯,我今天里長伯…我說真的,跟你說…我 │
│ 真的把你當作一個很好的長輩,我想說…因為我就剛跟 │
│ 我先生離婚,然後我找不到房子,我就拜託你幫我找房 │
│ 子… │
│被 告:好啦好啦好啦,那個… │
│告訴人:我也沒想到說…我真的沒想到那天在大同醫院你怎麼這 │
│ 樣對待我。 │
│被 告:好啦,過去都過去了,好不好,就不要再… │
│告訴人:但是我心裡還是有那個陰影在。 │
│被 告:朋友一場就…那個…,如果妳以後有需要… │
│告訴人:嗯…(00:21:27被告將右手放在告訴人大腿根部,告 │
│ 訴人哀鳴且將被告右手移開)你不要這樣,我知道我有 │
│ 嫁過人,但不是有…大家有嫁過人的都不會怕,因為我 │
│ 嫁過人我也是會怕啊,真的啦。(聲音顫抖狀) │
│被 告:好啦好啦好啦,這樣…怕過了,別在怕了好不好? │
│告訴人:沒有啦,那個陰影一輩子都…那要很久很久、很長的時 │
│ 間,真的啦。 │
│被 告:別想那麼多啦。 │
│告訴人:你那天…沒有…你那天在大同醫院還那樣,有沒有,我 │
│ 更害怕,你一次就讓我嚇到,我還嚇到…去嚇到… │
│被 告:那個哪有什麼啦。 │
│告訴人:怎麼會沒有什麼,一個女孩子這樣坐在車上,突然…你 │
│ 突然掀我衣服,把我內衣拉下來,還揉我的胸、摸我的 │
│ 大腿,摸到鼠蹊處去了,這樣怎麼會沒甚麼,我怎麼會 │
│ 不怕。 │
│被 告:好啦好啦,不要嚇妳不要嚇妳…像這樣子也…好像… │
│告訴人:因為你都沒有尊…你沒有問我可不可以摸妳,可不可以 │
│ 對妳怎樣,你都沒有說,你就突然來,我真的… │
│被 告:唉…想說遇到妳這種,連這樣妳都… │
│告訴人:我有憂鬱症,就是因為我怕男人,我怕人群,不然那天 │
│ 我不會坐在醫院外面,我可以在裡面等…等叫號,就是 │
│ 因為我會怕,所以太多人的地方我會怕,所以坐在外面 │
│ … │
│被 告:我說給妳聽啦,我們這樣在一起,可以無所不談,大家 │
│ 做個很好朋友啊。 │
│告訴人:但是問題我現在真的沒這個心情,也沒這個意願跟…想 │
│ 跟里長伯你在一起,因為… │
│被 告:不然給你一段時間心情比較好一點,放輕鬆一點,好不 │
│ 好?妳想想看要在一起再來一起,好不好? │
│告訴人:沒有,你20號那天真的…下午的時候,我真的嚇到… │
│被 告:好啦,20號那過去都過去了,不要再想那麼多啦。 │
│告訴人:不過那個…過去是都過去,但我都一直記在心裡面啊… │
│被 告:好啦好啦,抱歉啦抱歉啦。 │
│告訴人:對啊。 │
│被 告:安啦安啦。 │
│告訴人:我是真的把你當作長輩,我想說你很正直的人,應該是 │
│ 不會… │
│被 告:看你喜歡啦。 │
│告訴人:但也要我歡喜甘願啊,不過我不歡喜甘願這樣啊。 │
│被 告:好啦好啦,現在讓你歡喜甘願啦。 │
│告訴人:對啊…載我回去吃藥好了,不然我在抖… │
│被 告:好啦,你不要想那麼多啦,有沒有聽到? │
│告訴人:好啦,我知道了。 │
│被 告:載妳那個…大家好朋友(00:24:11被告輕拍告訴人大 │
│ 腿),以後長長久久,如果妳想好要在一起,日子還很 │
│ 多,很有機會啦。 │
│告訴人:沒有啦,是因為我覺得你20號那天你對我真的很不尊重 │
│ 。 │
│被 告:好啦,對不起啦對不起啦對不起啦對不起啦…好啦…( │
│ 00:24:24被告輕拍告訴人大腿) │
│告訴人:我這樣真的沒辦法睡,我連續3 天都睡不著,我想說奇 │
│ 怪,我那麼尊敬的一個長輩,怎麼突然這樣。 │
│被 告:好啦好啦,(00:24:36被告輕拍告訴人大腿),過去 │
│ 都過去了,好不好? │
│告訴人:麻煩你載我一下,載我回去。 │
│被 告:好啦好啦,我會載妳,再給我看5 分鐘,嘿嘿嘿(00: │
│ 24:49面向告訴人發出笑聲)。 │
│被 告:別想那麼多,過去就好了啦。 │
│告訴人:不是啊,我還是會想啊,因為你那天突然… │
│被 告:抱歉啦,我跟妳說抱歉,我永遠等妳,好不好?等妳想 │
│ 好了,想要進一步跟我當好朋友,妳再跟我說好不好? │
│ 我等妳,好不好?我等妳啦,妳不要想那麼多,反正妳 │
│ 先生也讓妳這麼失望,妳把我當作可以談話的對象就好 │
│ 了。(00:25:01至00:25:35) │
│告訴人:我知道,我說我今天…所以我那天才帶我女兒去找你, │
│ 我信任你,我真的…沒…里長伯你先聽我講,我那天真 │
│ 的帶我女兒去找你,是因為我真的覺得說你真的會幫好 │
│ 人的忙。 │
│被 告:會啦,我會啦。 │
│告訴人:所以我信任你,然後在醫院…大同醫院下午在那邊相遇 │
│ 的時候,我真的沒想到會帶我到車上,竟然是把我這樣 │
│ ,我真的… │
│被 告:(語氣開始不耐煩)好啦好啦,那個過去就過去,我跟 │
│ 你道歉啦,那個過去就好了啦,別再提起了啦,大家變 │
│ 好朋友。 │
│告訴人:不是啊,問題是你要想一個女人家會怕,因為你這樣… │
│被 告:好啦好啦,妳不要怕啦…我等妳啦,永遠等妳啦,如果 │
│ 妳哪天想開啦,有需要男人安慰啦,妳再來找我啦,有 │
│ 沒有聽到? │
│告訴人:阿那天那樣,我真的連續好幾天睡不好。 │
│被 告:不要說…一個女人不能都沒有男人,有個男人可以跟他 │
│ 說個話這樣,對不對? │
│告訴人:我知道,我就說…沒有啦那天20號你突然有沒有,我在 │
│ 車上的時候你這樣對待我,掀我的衣服,給我揉,給我 │
│ 拉… │
│被 告:(00:27:04被告輕拍告訴人大腿)好啦好啦,那個過 │
│ 去就過去了。 │
│告訴人:你沒尊重我的意願,你突然… │
│被 告:(00:27:08被告輕拍告訴人大腿)抱歉抱歉… │
│告訴人:我真的嚇到。 │
│被 告:(00:27:10被告輕拍告訴人大腿)好啦,抱歉抱歉, │
│ 我帶你去收驚。 │
│告訴人:現在7月的時候沒有地方收驚啦。 │
│被 告:有啦有啦,好不好? │
│告訴人:你先載我回去吃藥好不好? │
│被 告:好啦好啦,你不要想那麼多有沒有聽到? │
│告訴人:好啦好啦。 │
│被 告:好好好,大家好朋友啦,我可以給你一個…我等妳,妳 │
│ 一個女人不能一輩子都沒有男人,不然也想說看有沒有 │
│ 異性朋友能夠談天說地,說一些話,我既然向妳表示了 │
│ ,我就是能夠給妳… │
│告訴人:我知道你向我表示,但是問題我有跟你說,說過你要我 │
│ 跟你在一起,還是要我喜歡你什麼,我也跟你說我們要 │
│ 慢慢來,但不是匆匆忙忙你就突然這樣… │
│被 告:好啦,(00:28:00被告輕拍告訴人大腿),我是想說 │
│ 都有結過婚了。 │
│告訴人:但是有結過婚,我的身體還是有我的自主權啊。 │
│被 告:我知道啦,但我想說要大家拉近距離啊,我知道啦。 │
│告訴人:但是拉近距離也不是突然掀我衣服,看我胸口,看我的 │
│ 奶頭,給我揉,給我親這樣… │
│被 告:好啦好啦,抱歉抱歉啦。 │
│告訴人:對啊,因為你那天真的就對我很不尊重… │
│被 告:抱歉抱歉。 │
│告訴人:你看你的腳…你把手已經摸到我的鼠蹊處… │
│被 告:哈哈哈哈…(00:28:30被告輕拍告訴人大腿) │
│告訴人:我真的嚇到好幾天都不能睡。 │
│被 告:好啦抱歉抱歉。 │
│告訴人:我想說你那麼正直的人有沒有,怎麼這樣。 │
│被 告:好啦,不要了不要了,我不會再對你那個了,好不好? │
│ (00:28:36) │
│告訴人:嗯,你載我回去吃藥了,不然我… │
│被 告:好啦,不要想那麼多啦,總說一句,我就對你印象很好 │
│ ,好不好? │
│告訴人:你說那天的事情要我忘記,還需要一段時間有沒有,因 │
│ 為你突然這樣,真的嚇到我了,有沒有? │
│被 告:好啦好啦,抱歉抱歉啦,不要想那麼多啦,(00:29: │
│ 13被告輕拍告訴人大腿),好不好? │
│告訴人:我說真的,我雖然有憂鬱症,但我不是笨的,有沒有? │
│被 告:好啦好啦,(00:29:20被告輕拍告訴人大腿),別生 │
│ 氣別生氣。 │
│告訴人:你這樣我會覺得我受到委屈,然後… │
│被 告:好啦好啦,(00:29:23被告輕拍告訴人大腿),我們 │
│ 慢慢來啦,好不好? │
│告訴人:對阿,因為你那天這樣的行為,我真的感覺我受到委屈 │
│ … │
│被 告:好啦好啦。(00:29:32被告輕拍告訴人大腿) │
│告訴人:我就覺得那個… │
│被 告:好啦抱歉抱歉啦…(00:29:34被告輕拍告訴人大腿) │
│告訴人:對啊,我就覺得說被人污辱有沒有? │
│被 告:(00:29:38被告輕拍告訴人大腿)抱歉抱歉啦,抱歉 │
│ 啦,我慢慢等妳,有沒有聽到?我等妳啦,如果有一天 │
│ 妳想到,妳如果歡喜,妳總不能說一輩子沒有男人嘛, │
│ 我有這個…我就跟妳說我等妳,妳把我當作是很好的男 │
│ 朋友,這樣有什麼話大家都可以說,好不好?妳不要拒 │
│ 絕我的…算是說保留起來。 │
│告訴人:你那天在醫院…第一次那天在那裏…在醫院外面跟我說 │
│ 那邊不好說話帶我來這邊,那樣對待我,我就嚇到了。 │
│被 告:好啦好啦,抱歉啦,慢慢來,慢慢來,這樣好不好? │
│告訴人:好啦。 │
│被 告:(00:30:32被告輕拍告訴人大腿)慢慢來,我們就放 │
│ 在心裡就好,我們慢慢地…我們完全就是很好的朋友, │
│ 好不好,我們都是很好的朋友,妳別想那麼多,有沒有 │
│ 聽到啦? │
│告訴人:嗯。 │
│被 告:別再想了啦,過去就過去了,我完全是… │
│告訴人:我知道過去就過去了,但你知不知道你那天那樣… │
│被 告:我完全因為…我會等你。 │
│告訴人:8月20號這樣有沒有… │
│被 告:好啦。 │
│告訴人:那個陰影還在你知道嗎? │
│被 告:8 月…妳說這個已經說4 、5 遍了,妳別再說了,妳再 │
│ 說我都會不好意思了,我等妳,有沒有聽到?我等妳, │
│ 等妳想說可以,你再跟我那個…我打電話給妳,怕打的 │
│ 時候妳鎮阿在旁邊不好,所以我想說妳打給我就好,好 │
│ 不好?好不好?大家好朋友,當作一個拉近我們兩個人 │
│ 的距離,這樣也好啦,是對妳比較不好意思是真的啦, │
│ 有沒有聽到?好啦,不要想那麼多啦。(00:31:08至 │
│ 00:31:51) │
│告訴人:好啦,不要再摸我的腳啦,我真的會怕。 │
│被 告:好啦好啦好啦,這樣也會怕,等妳不會怕,妳再打電話 │
│ 給我,有沒有聽到,我等妳,我這個人有情有義啦。 │
│告訴人:你有情有義你20號那天,你就不會突然這樣了。 │
│被 告:對啊,我就想說對妳感想…印象好啊。 │
│告訴人:你對我印象好你也要考慮到我要不要… │
│被 告:好啦好啦,這樣算我比較衝動我抱歉啦。(00:32:17 │
│ 至00:32:21) │
│告訴人:對啊,因為你沒顧慮到我的意願啊。 │
│被 告:好啦好啦,我現在以後…所以我現在就是顧慮到妳的意 │
│ 願啊,等妳,再久我都等妳,我就跟你說這樣就這樣, │
│ 等妳,等到有天妳想好了,有需要和我進一步做朋友了 │
│ ,可以碰到你的身體,可以怎麼樣了,妳再跟我說,好 │
│ 不好?好不好? │
│告訴人:好,我知道了。 │
│被 告:牽一下手,好朋友(00:32:52),呵呵呵,不要想太 │
│ 多啦,把我當作是妳的好朋友,妳如果把我當作是妳的 │
│ 好朋友,妳就不會想說怎樣… │
│告訴人:因為我是信任你,我從頭到尾都想說,里長伯你是個好 │
│ 人,都幫忙辛苦人。 │
│被 告:我也是一個好人沒錯啊,但是我…好人也會喜歡妳啊。 │
│告訴人:你喜歡我,你那天都沒顧慮到我的意願,你突然這樣, │
│ 我真的嚇到… │
│被 告:(00:33:22被告輕拍告訴人大腿)好啦好啦,抱歉 │
│ 啦,如果妳有需要,妳就打我的手機,好朋友啦。 │
│告訴人:沒有啦,我今天出來主要是想要跟你講清楚,不然我真 │
│ 的連續3天我沒辦法睡覺… │
│被 告:好啦。 │
│告訴人:因為你那天的舉動有沒有… │
│被 告:好啦好啦,抱歉啦,過去就好了,我現在給妳道歉,不 │
│ 要再說了,過去就好了。 │
│告訴人:因為我覺得,我真的覺得我那天好像被人污辱還是什麼 │
│ 的… │
│被 告:不會啦不會啦,好啦,我等妳啦。 │
│告訴人:對啊,因為你這樣對我,讓我覺得被人污辱,有沒有? │
│被 告:我等妳啦,有沒有聽到? │
│告訴人:我下車了。 │
│被 告:好好好…這邊這邊扳過去… │
│告訴人:喔好。 │
│被 告:再見。 │
│告訴人:好,再見。 │
│(00:34:23起,告訴人下車,並自述自己下車等內容,影片結 │
│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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