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9,單禁沒,19,2020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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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雅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聲沒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合計驗後淨重壹點肆伍參公克,含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雅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 包(驗後淨重分別為1.406 公克、0.047 公克),俱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08 年2 月2 日13時許,因交通違規為警盤查,並扣得不明白色結晶2 包及玻璃球吸食器1 組等物,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其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另將上開不明白色結晶2 包送請檢驗,亦驗出俱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惟上開甲基安非他命2包因係警方違法搜索查扣之物,另採集尿液之強制處分措施亦屬違法採證,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字第51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毒品案件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 年4 月9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8485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見警卷第13至17頁、第27頁、偵卷第69頁、第87頁)在卷可佐。

準此,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既係違禁物,且其包裝袋所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亦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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