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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交易字第46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啓祥
選任辯護人 朱淑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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