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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緝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華健祥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緝字第1060號、第1061號、第10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華健祥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 、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洪毓良
法 官 王令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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