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9,審附民,21,202002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黃炫銘
被 告 謝佑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美芳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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