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9,易,5,2020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學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犯竊盜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參酌檢察官及告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鳳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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