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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緝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芃翔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少連偵字第147 號、107 年度偵字第13977 、13978 、14088 、1895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芃翔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其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昕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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