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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智易字第4號
被 告 樂奇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清建國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票傳在案,惟查該法定代理人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傳票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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