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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智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宏
選任辯護人 陳志銘律師
王森榮律師
賴柏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續字第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建宏係址設高雄市○○區○○路0 段000 巷0 弄0 號1 樓「群弘興業有限公司」(下稱群弘公司)負責人,其明知附表所示之產品型錄圖樣,係址設屏東縣○○鄉○○村○○路00號之告訴人「錏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錏鑫公司)所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圖形著作,未經告訴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改作或公開傳輸,被告竟意圖銷售,基於重製、改作、公開傳輸告訴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2 年5 月間某日,在不詳地點,擅自將附表所示之產品型錄圖樣重製、改作在群弘公司產品型錄後,以電子檔方式公開傳輸至群弘公司網站(網址:http ://chcaster .com ),供不特定多數人瀏覽網頁自行點選觀看,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
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銷售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改作、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銷售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改作、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依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於111 年2 月11日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具狀撤回本案之告訴,有本院111 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207 號調解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可稽(見智訴卷第385 頁、第399-400 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紀璋
法 官 李怡蓉
法 官 翁瑄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夏鴻鈞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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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群弘公司型錄 │ 錏鑫公司型錄 │ 公訴意旨認重製部分 │
│ │ │ 第1 版(藍色) │ │
│ │ │ 第2 版(黃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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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11頁:108a、 │告證16/ 黃色繁體字│照片相同。 │
│ │108h等照片。 │版第24/25 頁:1105│ │
│ │ │-SB 、1106-HB 、11│ │
│ │ │07-SB 、1108-HB( │ │
│ │ │即告證18/ 黃色簡體│ │
│ │ │字版,第28頁:1105│ │
│ │ │、1106、1107、1108│ │
│ │ │)。 │ │
├───┼────────┼─────────┼───────────┤
│2 │第12頁:120a、 │告證16/ 黃色繁體字│照片相同。 │
│ │120h等4張照片。 │版第26/27 頁:1401│ │
│ │ │-SD 、1402-HD 、 │ │
│ │ │1403-SD 、1404-HD │ │
│ │ │(即告證18/ 黃色簡│ │
│ │ │體字版,第32頁: │ │
│ │ │1013、1014、1015、│ │
│ │ │1016)。 │ │
├───┼────────┼─────────┼───────────┤
│3 │第19頁:336a、33│告證15/ 藍色繁體字│照片相同。 │
│ │6h、360a │版第37頁:336a、 │ │
│ │ │336h;告證15/ 藍色│ │
│ │ │繁體字版第36頁: │ │
│ │ │360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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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31頁:748-MCK-│告證15/ 藍色繁體字│照片、型錄。 │
│ │p、748-STK-v等,│版第35頁:748-MCK-│該產品係產品專利字號:│
│ │與規格表等。 │p、748-STK-v,與規│新型第7775號萬向腳輪之│
│ │ │格表等。 │改良構造(參告訴人107 │
│ │ │ │年8 月29日刑事陳報狀,│
│ │ │ │附件三)。 │
├───┼────────┼─────────┼───────────┤
│5 │第32頁:728a、 │告證16/ 黃色繁體字│照片。 │
│ │28i、28r等6張。 │版第82/83 頁: │2.張白色全包尼龍輪(告│
│ │ │7101-RB 、7102 -SB│證18/ 黃色簡體字第113 │
│ │ │、7103-IB (即告證│頁:7001、7002、7003)│
│ │ │18/ 黃色簡體字版,│係錏鑫公司所拍攝並使用│
│ │ │第117 頁:7013、 │於中山錏鑫公司之型錄。│
│ │ │7014、7015;告證 │產品台灣專利字號:新型│
│ │ │18/ 黃色簡體字第 │第M000000 號(參告訴人│
│ │ │113 頁:7001、7002│107 年8 月29日刑事陳報│
│ │ │、7003)。 │狀,附件四)、大陸專利│
│ │ │ │字號:ZZ00000000000000│
│ │ │ │.2(參告訴人107 年8月 │
│ │ │ │29日刑事陳報狀,附件五│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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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第33頁:728a、 │告證16/ 黃色繁體字│1.照片。 │
│ │728i、728r等6 張│版第82/83 頁:7204│2.3 張橙色PU輪(告證 │
│ │。 │-RB 、7205SB、7206│18/ 黃色簡體字第115 頁│
│ │ │-IB 。(即告證18/ │:7007、7008、7009)係│
│ │ │黃色簡體字版,第 │錏鑫公司所拍攝並使用於│
│ │ │116 頁:7010、7011│中山錏鑫公司之型錄;產│
│ │ │、7012;告證18/ 黃│品台灣專利字號:新型第│
│ │ │色簡體字第115 頁:│M000000 號、大陸專利字│
│ │ │7007、7008、7009)│號:ZZ00000000000000. │
│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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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第34頁:748a、 │告證15/ 藍色繁體字│照片、規格表。 │
│ │748i、748r等6 張│版第28頁:748a、 │ │
│ │,與規格表等。 │748i、748r等6 張,│ │
│ │ │與規格表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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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第35頁:748a、 │告證15/ 藍色繁體字│照片、規格表。 │
│ │748i、748r等6 張│版第29頁:748a、 │註:該照片係專利字號:│
│ │,與規格表等。 │748i、748r等6 張,│新型第57775 號萬向腳輪│
│ │ │與規格表等。 │之改良構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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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第36頁:988a、 │告證15/ 藍色繁體字│照片、規格表。 │
│ │988r,與規格表等│版第38頁:988a、 │ │
│ │。 │988r,與規格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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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第41頁:748a、 │告證16/ 黃色繁體字│照片。 │
│ │748i,748r等6 張│版第88/89 頁: │3 張橙色PU輪(告證18/ │
│ │。 │7513-RB 、7514 -SB│黃色簡體字版,第124 頁│
│ │ │、7515-IB (即告證│:7034、7035、7036)係│
│ │ │18/ 黃色簡體字版,│錏鑫公司所拍攝並使用於│
│ │ │第123 頁:7031、 │中山錏鑫公司之型錄;專│
│ │ │7032、7033;告證 │利字號:新型第57775 號│
│ │ │18/ 黃色簡體字版,│萬向腳輪之改良構造。 │
│ │ │第124 頁:7034、 │ │
│ │ │7035、703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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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第42頁:E001、 │告證15/ 藍色繁體字│照片及排版相同。 │
│ │Z001。 │版第40頁:E001、 │ │
│ │ │Z0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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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第43頁:E002、 │告證15/ 藍色繁體字│照片排版內容相同。 │
│ │Z002。 │版第41頁:E002、 │ │
│ │ │Z0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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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第44頁:E003、 │告證15/ 藍色繁體字│照片排版內容相同。 │
│ │Z003。 │版第42頁:E003、 │ │
│ │ │Z003。 │ │
├───┼────────┼─────────┼───────────┤
│14 │第45頁:E004、 │告證15/ 藍色繁體字│照片排版內容相同。 │
│ │Z004。 │版第43頁:E004、 │ │
│ │ │Z0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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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第46頁:E005、 │告證15/ 藍色繁體字│照片排版內容相同。 │
│ │Z005。 │版第44頁:E005、 │ │
│ │ │Z0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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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第47頁:E006、 │告證15/ 藍色繁體字│照片排版內容相同。 │
│ │N006。 │版第45頁:E006、 │ │
│ │ │N0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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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第48頁:E007、 │告證15/ 藍色繁體字│照片排版內容相同。 │
│ │E008、ER008。 │版第46頁:E007、 │ │
│ │ │E008、EB00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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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第51頁:E009、 │告證15/ 藍色繁體字│照片排版內容相同。 │
│ │Z009。 │版第47頁:E009、 │ │
│ │ │Z0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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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第52頁:E010、 │告證15/ 藍色繁體字│照片排版內容相同。 │
│ │Z010。 │版第48頁:E010、 │ │
│ │ │Z0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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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第53頁:E011、 │告證15/ 藍色繁體字│照片相同。 │
│ │Z011。 │版第49頁:E011、 │ │
│ │ │Z0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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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第54頁:Y012、 │告證15/ 藍色繁體字│照片及排版均相同 │
│ │Z012、E013、Y013│版第50頁:Y012、 │ │
│ │。 │Z012;告證15/ 藍色│ │
│ │ │繁體字版第50頁: │ │
│ │ │E013、Y0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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