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9,簡,131,2020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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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石忠信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192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石忠信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扣押筆錄」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石忠信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2894號、105 年度簡字第182 號、105 年度簡字第1272號、105 年度簡字第2492號、105 年度簡字第2839號、106 年度簡字第136 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6 月、3 月、 3月(共2 罪)、3 月(共2 罪)、4 月(共2 罪)、6 月、3 月確定,上開各罪嗣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169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確定(下稱甲案,執行期間自民國105 年6 月30日至107 年4 月29日)。

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155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下稱乙案,執行期間自107 年4 月30日至 107年10月29日)。

甲乙兩案接續執行並合併計算假釋期間,並於107 年7 月11日縮短刑期假釋,嗣因撤銷假釋而於108 年10月5 日執行殘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被告於107 年4 月29日甲案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本院審酌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已有竊盜罪,本次復犯相同犯行,可見被告於前案執行後,仍未能確實理解自身行為之不當,經考量被告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惡性及對於刑罰反應力,認其法定本刑有予以加重之必要,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所需,而為貪圖不法利益,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漠視刑法保護他人財產法益之規範,所為實非可取;

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情節、素行、所竊財物之價值與數量;

並考量被告始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於警詢中所述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被告所竊如附件所示之機車已合法發還被害人潘登學,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憑,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意旨,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至該機車之鑰匙1 支,因已遺失且性質上係輔助機車使用而不具獨立性,況佐以車主在鑰匙遺失後必會更換鎖頭,而原鑰匙亦因而失其效用之常情,本院乃認此等犯罪所得當屬價值低微、亦不具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許怡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傳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9261號
被 告 石忠信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號
(另案於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石忠信於民國108 年10月5 日0 時2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前,見潘登學停放於該處之車號000-000 號機車無人看管且鑰匙未拔取,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以鑰匙啟動機車竊取之,供其代步之用。
嗣於同日2 時45分許,員警於高雄市鳳山區五甲二路149 巷17弄口,查獲石忠信為毒品通緝犯,詢其車輛來源後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1.被告石忠信警詢、偵訊中之自白。
2.被害人潘登學於警詢之證詞。
3.監視器翻拍照片8張
4.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
5.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尋獲電腦輸入單( 車號000-000 號機車)
二、所犯法條:被告石忠信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檢 察 官 許怡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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