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MASLOV MAKSIM(俄羅斯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99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MASLOV MAKSIM 所犯如附表所示伍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MASLOV MAKSIM 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 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基此,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5 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其所犯如附表所示5 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09 年1 月31日)以前所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按,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又其中附表編號2 至5 部分,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易字第4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 至5 之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應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加計未定應執行刑之7 月(計算式:5 月+2 月=7 月)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刑。
四、爰依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所犯各罪之性質(均為竊盜之犯行)及其犯行集中於108 年10月至同年11月,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受刑人為82年次,日後尚有復歸社會之必要等情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軒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附表:
┌─┬───┬───┬─────┬────────────┬────────────┬─────┐
│編│罪名 │宣告刑│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
│號│ │ │ ├──────┬─────┼──────┬─────┤ │
│ │ │ │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 │
│ │ │ │ │ │ │ │ │ │
├─┼───┼───┼─────┼──────┼─────┼──────┼─────┼─────┤
│1 │竊盜 │有期徒│108年10月 │臺北地院108 │108年12月 │臺北地院108 │109年1月31│臺北地檢 │
│ │ │刑2 月│27日 │年度簡字第32│20日 │年度簡字第32│日 │109年度執 │
│ │ │,如易│ │84號 │ │84號 │ │字第1563號│
│ │ │科罰金│ │ │ │ │ │ │
│ │ │,以新│ │ │ │ │ │ │
│ │ │臺幣10│ │ │ │ │ │ │
│ │ │00元折│ │ │ │ │ │ │
│ │ │算1日 │ │ │ │ │ │ │
├─┼───┼───┼─────┼──────┼─────┼──────┼─────┼─────┤
│2 │竊盜 │有期徒│108年11月 │本院109年度 │109年1月20│本院109年度 │109年2月27│高雄地檢 │
│ │ │刑2月 │21日 │易字第4號 │日 │易字第4號 │日 │109年度執 │
│ │ │,如易│ │ │ │ │ │字第2446號│
│ │ │科罰金│ │ │ │ │ │ │
│ │ │,以新│ │ │ │ │ │編號2至5,│
│ │ │臺幣10│ │ │ │ │ │曾定刑應執│
│ │ │00元折│ │ │ │ │ │行有期徒刑│
│ │ │算1日 │ │ │ │ │ │5 月,如易│
│ │ │。 │ │ │ │ │ │科罰金,以│
├─┼───┼───┼─────┼──────┼─────┼──────┼─────┤新臺幣1000│
│3 │竊盜 │有期徒│108年11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元折算1 日│
│ │ │刑2月 │21日 │ │ │ │ │ │
│ │ │,如易│ │ │ │ │ │ │
│ │ │科罰金│ │ │ │ │ │ │
│ │ │,以新│ │ │ │ │ │ │
│ │ │臺幣10│ │ │ │ │ │ │
│ │ │00元折│ │ │ │ │ │ │
│ │ │算1日 │ │ │ │ │ │ │
│ │ │。 │ │ │ │ │ │ │
├─┼───┼───┼─────┼──────┼─────┼──────┼─────┤ │
│4 │竊盜 │有期徒│108年11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刑2月 │21日 │ │ │ │ │ │
│ │ │,如易│ │ │ │ │ │ │
│ │ │科罰金│ │ │ │ │ │ │
│ │ │,以新│ │ │ │ │ │ │
│ │ │臺幣10│ │ │ │ │ │ │
│ │ │00元折│ │ │ │ │ │ │
│ │ │算1日 │ │ │ │ │ │ │
│ │ │。 │ │ │ │ │ │ │
├─┼───┼───┼─────┼──────┼─────┼──────┼─────┤ │
│5 │竊盜 │有期徒│108年11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刑2月 │27日 │ │ │ │ │ │
│ │ │,如易│ │ │ │ │ │ │
│ │ │科罰金│ │ │ │ │ │ │
│ │ │,以新│ │ │ │ │ │ │
│ │ │臺幣10│ │ │ │ │ │ │
│ │ │00元折│ │ │ │ │ │ │
│ │ │算1日 │ │ │ │ │ │ │
│ │ │。 │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