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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連李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99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連李羽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拾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連李羽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 至13等罪,經本院109 年度簡字第640 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 份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可就附表所示之罪更定應執行刑,且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有期徒刑2 年10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業經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總和(有期徒刑1 年5 月)。
準此,本院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性質包括輸入禁藥罪(6 罪)、販賣禁藥罪(7 罪),犯罪時間係於民國104 年2 月某日至105 年4 月7 日間,及受刑人為75年次,數罪併罰所生之邊際效應與痛苦程度等情,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傳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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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罪 名│ 宣告刑 │ 犯罪日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註 │
│ │ │ │ (民國) ├─────┬─────┼─────┬─────┤ │
│號│ │ │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 │
│ │ │ │ │ │ (民國) │ │ (民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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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藥事法│有期徒刑6 │104年7月17│橋頭地院 │108年12月 │橋頭地院 │109年3月19│橋頭地檢│ │
│ │ │月 │日 │108年度簡 │19日 │108年度簡 │日 │109 年度│ │
│ │ │ │ │字第1722號│ │字第1722號│ │執字第23│ │
│ │ │ │ │ │ │ │ │7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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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上 │有期徒刑3 │104年3月21│本院109年 │109年3月16│本院109年 │109年4月15│高雄地檢│編號2 至│
│ │ │月 │日 │度簡字第 │日 │度簡字第 │日 │109 年度│13曾經本│
│ │ │ │ │640號 │ │640號 │ │執字第39│院109 年│
├─┼───┼─────┼─────┼─────┼─────┼─────┼─────┤19號 │度簡字第│
│3 │同上 │同上 │104年9月3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640 號判│
│ │ │ │日 │ │ │ │ │ │決定應執│
├─┼───┼─────┼─────┼─────┼─────┼─────┼─────┤ │行有期徒│
│4 │同上 │有期徒刑2 │104年6月19│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刑11月確│
│ │ │月 │日 │ │ │ │ │ │定 │
├─┼───┼─────┼─────┼─────┼─────┼─────┼─────┤ │ │
│5 │同上 │同上 │104年8月22│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 │ │日 │ │ │ │ │ │ │
├─┼───┼─────┼─────┼─────┼─────┼─────┼─────┤ │ │
│6 │同上 │同上 │105年2月23│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 │ │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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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同上 │同上 │105年1月12│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 │ │日 │ │ │ │ │ │ │
├─┼───┼─────┼─────┼─────┼─────┼─────┼─────┤ │ │
│8 │同上 │同上 │105年2月29│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 │ │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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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同上 │同上 │105年3月11│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 │ │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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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同上 │同上 │105年2月29│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 │ │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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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同上 │同上 │104年12月4│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 │ │日前某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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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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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同上 │有期徒刑4 │104年2月至│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 │月 │105年4月7 │ │ │ │ │ │ │
│ │ │ │日查獲之前│ │ │ │ │ │ │
│ │ │ │某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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