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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4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伍柏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10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伍柏螘因犯詐欺等肆罪,各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伍柏螘因犯詐欺等4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各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採限制加重原則,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規範秩序下比例原則等裁量權內部界限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犯詐欺等2 罪(附表編號1 、2 部分),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訴字第541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1 年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
又因犯詐欺等2 罪(附表編號3 、4 部分),經本院以107 年度審訴字第731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1 年10月確定等情,有卷附之判決2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堪認定。
經核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鄭人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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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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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
│ │而犯詐欺取財罪 │而犯詐欺取財罪 │而犯詐欺取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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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2 月 │有期徒刑1 年2 月 │有期徒刑1 年1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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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 年9 月4 日 │105 年4 月19日 │105 年1 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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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6 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6 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6 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377 號 │第377 號 │第616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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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6 年度審訴字第541 │106 年度審訴字第541 │107 年度審訴字第731 │
│ │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106 年6 月27日 │106 年6 月27日 │107 年9 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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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6 年度審訴字第541 │106 年度審訴字第541 │107 年度審訴字第731 │
│ │ │號 │號 │號 │
│ ├────┼──────────┼──────────┼──────────┤
│ │判 決│106 年7 月25日 │106 年7 月25日 │107 年10月23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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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高雄地檢106 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6 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7 年度執字│
│ │第7124號 │第7124號 │第11298 號 │
│ ├──────────┴──────────┼──────────┤
│ │編號1 至2 部分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 │編號3 至4 部分曾定應│
│ │ │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4 │
│ │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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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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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 │ │
│ │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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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10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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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5 年4 月24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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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6 年度偵字│ │ │
│ 年 度 案 號 │第6162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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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高雄地院 │ │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7 年度審訴字第731 │ │ │
│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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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7 年9 月18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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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高雄地院 │ │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7 年度審訴字第731 │ │ │
│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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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7 年10月23日 │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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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高雄地檢107 年度執字│ │ │
│ │第11298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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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3 至4 部分曾定應│ │ │
│ │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4 │ │ │
│ │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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