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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4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仕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10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仕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亦為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所明定。
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編號5 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其餘之罪則不得易科罰金,並均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檢具受刑人之聲請書,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之總體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至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可資參照。
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5 所示之罪先前雖經法院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即毋庸再行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裕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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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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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轉讓禁藥罪 │ 轉讓禁藥罪 │ 轉讓禁藥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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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7 月 │ 有期徒刑7 月 │ 有期徒刑7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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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6 年3 月17日 │ 106 年3 月18日 │ 106 年3 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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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橋頭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橋頭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橋頭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154 、1311號、高雄地檢│154 、1311號、高雄地檢│154 、1311號、高雄地檢│
│ │107 年度偵字第5069號 │107 年度偵字第5069號 │107 年度偵字第506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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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高雄高分院 │ 高雄高分院 │ 高雄高分院 │
│最 後├────┼───────────┼───────────┼───────────┤
│ │案 號│108 年度上訴字第121 號│108 年度上訴字第121 號│108 年度上訴字第121 號│
│ ├────┼───────────┼───────────┼───────────┤
│事實審│判決日期│ 108 年3 月27日 │ 108 年3 月27日 │ 108 年3 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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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高雄高分院 │ 高雄高分院 │ 高雄高分院 │
│確 定├────┼───────────┼───────────┼───────────┤
│ │案 號│108 年度上訴字第121 號│108 年度上訴字第121 號│108 年度上訴字第121 號│
│ ├────┼───────────┼───────────┼───────────┤
│判 決│判 決│ 108 年4 月13日 │ 108 年4 月13日 │ 108 年4 月13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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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為得易科 │ 否 │ 否 │ 否 │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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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橋頭地檢108 年度執更字第70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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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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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 攜帶兇器竊盜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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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2 年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臺幣1 仟元折算│ │
│ │ │1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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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6 年6 月4 日 │107 年7 月21日至同年7 │ │
│ │ │月2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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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橋頭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高雄地檢108 年度偵緝字│ │
│ 年 度 案 號 │154 、1311號、高雄地檢│第694 號、108 年度偵字│ │
│ │107 年度偵字第5069號 │第18585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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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橋頭地院 │ 高雄地院 │ │
│最 後├────┼───────────┼───────────┼───────────┤
│ │案 號│107 年度訴字第150 號 │108 年度簡字第3871號 │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 107 年11月16日 │ 108 年12月6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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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橋頭地院 │ 高雄地院 │ │
│確 定├────┼───────────┼───────────┼───────────┤
│ │案 號│107 年度訴字第150 號 │108 年度簡字第3871號 │ │
│ ├────┼───────────┼───────────┼───────────┤
│判 決│判 決│ 108 年2 月20日 │ 109 年1 月7 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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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為得易科 │ 否 │ 是 │ │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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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橋頭地檢108 年度執更字│高雄地檢109 年度執字第│ │
│ │第706 號 │3973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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