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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4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志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10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志吉犯如附表所示之肆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志吉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解釋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4 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至附表編號1、3、4 則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乃屬現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此業經受刑人具狀聲請仍予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1 紙(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執聲字第1064號卷)附卷可考,符合同條第2項規定,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至附表編號1 、3 、4 所示之刑,原得易科罰金,因與附表編號2 之不得易科罰金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揆諸上開意旨,自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俊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伃倩
附表:受刑人應定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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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
│ │罪名│宣告刑│ 犯罪日期 ├────┬──────┼────┬──────┤ 備 註 │
│號│ │ │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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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施用│處有期│107年7月30日│本院107 │107年12月18 │本院107 │107年12月18 │高雄地檢 │
│ │第二│徒刑伍│ │年度審易│日 │年度審易│日 │108年執字 │
│ │級毒│月,如│ │字第1738│ │字第1738│ │第919號 │
│ │品 │易科罰│ │號 │ │號 │ │ │
│ │ │金,以│ │ │ │ │ │ │
│ │ │新臺幣│ │ │ │ │ │ │
│ │ │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 │ │ │ │ │ │
│ │ │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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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未經│處有期│106年1月間某│本院107 │108年6月27日│本院107 │108年7月23日│高雄地檢 │
│ │許可│徒刑參│日起至107年7│年度原訴│ │年度原訴│ │108年度執 │
│ │寄藏│年陸月│月30日止 │字第17號│ │字第17號│ │字第7041號│
│ │可發│ │ │、107年 │ │、107年 │ │ │
│ │射子│ │ │度原訴字│ │度原訴字│ │該案併科罰│
│ │彈具│ │ │第9號 │ │第9號 │ │金部分不在│
│ │殺傷│ │ │ │ │ │ │本件聲請定│
│ │力之│ │ │ │ │ │ │執行刑範圍│
│ │槍枝│ │ │ │ │ │ │內 │
│ │罪 │ │ │ │ │ │ │ │
├─┼──┼───┼──────┤ │ │ │ ├─────┤
│3 │未經│處有期│107年6月間某│ │ │ │ │高雄地檢 │
│ │許可│徒刑參│日起至107年7│ │ │ │ │108年度執 │
│ │持有│月,如│月30日止 │ │ │ │ │字第7042號│
│ │子彈│易科罰│ │ │ │ │ │ │
│ │罪 │金,以│ │ │ │ │ │該案併科罰│
│ │ │新臺幣│ │ │ │ │ │金部分不在│
│ │ │壹仟元│ │ │ │ │ │本件聲請定│
│ │ │折算壹│ │ │ │ │ │執行刑範圍│
│ │ │日 │ │ │ │ │ │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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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竊盜│處有期│106年6月5日 │本院108 │108年12月19 │本院108 │109年1月31日│高雄地檢 │
│ │罪 │徒刑肆│ │年度簡字│日 │年度簡字│ │109年度執 │
│ │ │月,如│ │第4047號│ │第4047號│ │字第1498號│
│ │ │易科罰│ │ │ │ │ │ │
│ │ │金,以│ │ │ │ │ │ │
│ │ │新臺幣│ │ │ │ │ │ │
│ │ │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 │ │ │ │ │ │
│ │ │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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