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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4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俊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0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俊誠犯如附表所示之伍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俊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規定明確。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5 罪,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是以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核符合規定,爰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並諭知與原判決相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俊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伃倩
附表:受刑人應定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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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
│ │罪名│宣告刑│ 犯罪日期 ├────┬──────┼────┬──────┤ 備 註 │
│號│ │ │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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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施用│處有期│108年1月29日│橋頭地院│108年12月5日│橋頭地院│109年3月10日│編號1、2曾│
│ │第二│徒刑肆│0時59分許採 │108 年度│ │108年度 │ │合併定執行│
│ │級毒│月,如│尿時起回溯72│簡字第18│ │簡字第18│ │有期徒刑陸│
│ │品 │易科罰│小時內某時 │89號 │ │89號 │ │月 │
│ │ │金,以│ │ │ │ │ │ │
│ │ │新臺幣│ │ │ │ │ │ │
│ │ │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 │ │ │ │ │ │
│ │ │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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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持有│處有期│108年1月28日│ │ │ │ │ │
│ │第三│徒刑肆│ │ │ │ │ │ │
│ │級毒│月,如│ │ │ │ │ │ │
│ │品純│易科罰│ │ │ │ │ │ │
│ │質淨│金,以│ │ │ │ │ │ │
│ │重二│新臺幣│ │ │ │ │ │ │
│ │十公│壹仟元│ │ │ │ │ │ │
│ │克以│折算壹│ │ │ │ │ │ │
│ │上 │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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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施用│處有期│107年9月6日 │本院109 │109年1月13日│本院109 │109年2月26日│編號3、4、│
│ │第二│徒刑參│ │年度簡字│ │年度簡字│ │5曾合併定 │
│ │級毒│月,如│ │第123號 │ │第123號 │ │執行有期徒│
│ │品 │易科罰│ │ │ │ │ │刑陸月 │
│ │ │金,以│ │ │ │ │ │ │
│ │ │新臺幣│ │ │ │ │ │ │
│ │ │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 │ │ │ │ │ │
│ │ │日 │ │ │ │ │ │ │
├─┼──┼───┼──────┤ │ │ │ │ │
│4 │施用│處有期│107年9月7日 │ │ │ │ │ │
│ │第二│徒刑參│ │ │ │ │ │ │
│ │級毒│月,如│ │ │ │ │ │ │
│ │品 │易科罰│ │ │ │ │ │ │
│ │ │金,以│ │ │ │ │ │ │
│ │ │新臺幣│ │ │ │ │ │ │
│ │ │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 │ │ │ │ │ │
│ │ │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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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故意│處有期│107年9月8日 │ │ │ │ │併科罰金新│
│ │傷害│徒刑貳│ │ │ │ │ │臺幣20萬元│
│ │動物│月,如│ │ │ │ │ │部分,不在│
│ │,致│易科罰│ │ │ │ │ │本件聲請定│
│ │動物│金,以│ │ │ │ │ │執行刑之範│
│ │重要│新臺幣│ │ │ │ │ │圍內 │
│ │器官│壹仟元│ │ │ │ │ │ │
│ │功能│折算壹│ │ │ │ │ │ │
│ │喪失│日 │ │ │ │ │ │ │
│ │罪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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