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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4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古忠欣
上列受刑人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古忠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古忠欣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其中6 月易科罰金完畢)、7 月確定,並於民國107 年11月13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9 年6 月5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 年度審交易字第1101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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