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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50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0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5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另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367 號裁定參照)。
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
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再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5 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固經本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1114 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惟徵諸上開說明,受刑人既有上開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刑,則上開各自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
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5 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
另審之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數罪之類型均為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罪,犯罪類型相同,併考量受刑人上開犯罪誠屬戕害自己身體健康之犯行等整體犯罪情狀、對社會危害與其個人之刑罰性程度。
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5 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附表:
┌─┬────┬────┬─────┬─────────────┬─────────────┬─────┐
│編│ 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 註 │
│號│ │ │ ├───────┬─────┼───────┬─────┤ │
│ │ │ │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 │
├─┼────┼────┼─────┼───────┼─────┼───────┼─────┼─────┤
│1 │施用第一│有期徒刑│108.3.8 │高雄地院108年 │108.7.11 │高雄地院108年 │108.8.6 │ │
│ │級毒品 │1年。 │ │度審訴字第520 │ │度審訴字第520 │ │ │
│ │ │ │ │號 │ │號 │ │ │
├─┼────┼────┼─────┼───────┼─────┼───────┼─────┤ │
│2 │施用第一│有期徒刑│108.5.1( │高雄地院108 年│108.8.26 │高雄地院108年 │108.9.24 │ │
│ │級毒品 │1年。 │16時5分回 │度審訴字第806 │ │度審訴字第826 │ │ │
│ │ │ │溯72小時內│號 │ │號 │ │ │
│ │ │ │之某時【不│ │ │ │ │ │
│ │ │ │含公權力拘│ │ │ │ │ │
│ │ │ │束期間】)│ │ │ │ │ │
├─┼────┼────┼─────┼───────┼─────┼───────┼─────┤ │
│3 │施用第一│有期徒刑│108.2.14 │高雄地院108年 │108.11.29 │高雄地院108年 │109.2.12 │ │
│ │級毒品 │10月。 │ │度審訴字第1114│ │度審訴字第1114│ │ │
│ │ │ │ │號 │ │號 │ │ │
├─┼────┼────┤ │ │ │ │ │ │
│4 │施用第二│有期徒刑│ │ │ │ │ │ │
│ │級毒品 │7月。 │ │ │ │ │ │ │
│ │ │ │ │ │ │ │ │ │
├─┼────┼────┼─────┼───────┼─────┼───────┼─────┤ │
│5 │販賣第二│有期徒刑│108.1.30 │高雄地院108年 │109.4.15 │高雄地院108年 │109.5.13 │ │
│ │級毒品 │2年。 │ │度訴字第526號 │ │度訴字第526號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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