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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5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季臻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季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楊季臻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2 年10月(其中3 月已執行完畢)確定,並於民國106 年11月30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9 年6 月1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 年度訴字第444 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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