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601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 刑 人 李敏郎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請求法官判處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李敏郎極刑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明異議意旨並未具體指摘檢察官之何項執行指揮有何不當之處,僅請求法官判處聲明異議人極刑,核聲明異議意旨所執異議理由,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英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綉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