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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6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春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春堂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春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此觀同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亦明。
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 年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
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要旨可參)。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時間等詳見附表所載),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9 年度簡字第19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日;
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661號、第101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等情,有上開各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
本院審核認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列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
復依前開說明,本院就如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外部及內部界限之拘束,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英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綉美
附表:
┌─┬───┬───────┬───────┬─────────────┬─────────────┬─────┐
│編│罪 名│ 宣告刑 │ 犯罪日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 註 │
│號│ │ │ ├──────┬──────┼──────┬──────┤ │
│ │ │ │ │ 法院、案號 │ 判決日期 │ 法院、案號 │ 確定日期 │ │
├─┼───┼───────┼───────┼──────┼──────┼──────┼──────┼─────┤
│1 │毒品危│有期徒刑5 月,│民國108 年11月│本院109 年度│109年2月24日│本院109 年度│109年3月25日│編號1、2所│
│ │害防制│如易科罰金,以│4日 │簡字第194 號│ │簡字第194 號│ │示之罪,曾│
│ │條例 │新臺幣1000元折│ │ │ │ │ │經定應執行│
│ │ │算1日 │ │ │ │ │ │有期徒刑 8│
├─┼───┼───────┼───────┼──────┼──────┼──────┼──────┤月,如易科│
│2 │毒品危│有期徒刑5 月,│108 年11月16日│本院109 年度│109年2月24日│本院109 年度│109年3月25日│罰金,以新│
│ │害防制│如易科罰金,以│ │簡字第194 號│ │簡字第194 號│ │臺幣1000元│
│ │條例 │新臺幣1000元折│ │ │ │ │ │折算1日。 │
│ │ │算1日 │ │ │ │ │ │ │
├─┼───┼───────┼───────┼──────┼──────┼──────┼──────┼─────┤
│3 │毒品危│有期徒刑6 月,│108 年11月29日│本院109 年度│109年4月30日│本院109 年度│109年6月3日 │編號3、4所│
│ │害防制│如易科罰金,以│ │簡字第661 號│ │簡字第661 號│ │示之罪,曾│
│ │條例 │新臺幣1000元折│ │、第1010號 │ │、第1010號 │ │經定應執行│
│ │ │算1日 │ │ │ │ │ │有期徒刑10│
├─┼───┼───────┼───────┼──────┼──────┼──────┼──────┤月,如易科│
│4 │毒品危│有期徒刑6 月,│108 年12月12日│本院109 年度│109年4月30日│本院109 年度│109年6月3日 │罰金,以新│
│ │害防制│如易科罰金,以│ │簡字第661 號│ │簡字第661 號│ │臺幣1000元│
│ │條例 │新臺幣1000元折│ │、第1010號 │ │、第1010號 │ │折算1日。 │
│ │ │算1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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