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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6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政文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政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邱政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9 月、2 年4月確定,並於民國102 年4 月11日入監執行前揭徒刑及另案殘刑1 年3 月15日,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9 年6 月2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 年度審訴字第1915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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