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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6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沛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執聲字第1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沛菁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陳沛菁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3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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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1│本院109年簡字772號判決:陳沛菁施用第二級毒品,共│
│ │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本院108年簡字4330號判決:陳沛菁施用第二級毒品,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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