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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嘉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 年執聲字第6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嘉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嘉賓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縱令其中一罪之有期徒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在該數罪所裁定之應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
三、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判處如該表所示之刑暨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 份在卷可稽;
又附表之罪,包含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受刑人嗣具狀請求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民國109 年5 月11日聲請書1 紙在卷可考,符合同條第2項規定,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
再本案附表編號1 、2 之罪,在形式上雖已經執行,然揆諸上揭說明,尚難認附表編號1 、2 之罪業已執行完畢,是本院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衡諸受刑人所犯4 罪之犯罪時間分別在107 年4 月、107 年12月間,以及各罪之類型(包含施用毒品、加重竊盜罪)、法益侵害性等整體犯罪情狀,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楊甯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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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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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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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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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7 年04月25日 │ 107 年12月03日 │ 107 年1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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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7 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8年度毒偵 │高雄地檢108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597號 │字第169號 │字第12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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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橋頭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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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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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 107 年度審易字第 │108年度審易字第300號│ 108年度簡字第582號 │
│事實審│ │ 865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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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7年12月25日 │ 108年03月20日 │ 108年05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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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橋頭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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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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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 107 年度審易字第 │108年度審易字第300號│ 108年度簡字第582號 │
│判 決│ │ 865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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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8年01月29日 │ 108年03月20日 │ 108年05月28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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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已執行完畢 │ 已執行完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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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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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竊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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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6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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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7年12月24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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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8年度偵字 │ │ │
│ 年 度 案 號 │第2762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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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高雄地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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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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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8年度簡字第1654號 │ │ │
│事實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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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8年06月05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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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高雄地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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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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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8年度簡字第1654號 │ │ │
│判 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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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8年07月02日 │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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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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