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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6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建昇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3621號、109 年度毒偵字第456 號、109 年度毒偵字第1268號、109 年度偵字第89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黃建昇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嫌、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5 日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吳俞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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