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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9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育成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就新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後,第三犯施用毒品案件應如何論罪,尚待最高法院做成終局決定,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另定審理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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