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9,訴,418,2020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1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盛敏


被 告 陳信安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2194號、109 年度偵字第5931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盛敏、陳信安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被告2 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侯弘偉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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