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9,訴,9,202008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冠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 年度偵字第18372 號、毒偵字第2967號),前經終結辯論,茲因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則經本院另行判決),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姚億燦

法 官 張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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