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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緝字第5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明吉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81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明吉於民國93年7 月19日起即擔任址設高雄縣○○鎮○○里○○路00號1 樓(後改址高雄市○○區○居里○○街00號1 樓)「原鉦有限公司(00000000)」(下稱原鉦公司)之負責人,乃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亦為從事業務之人。
其明知原鉦公司並無向君琥工程行(下稱君琥行)、鉛鑫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鉛鑫公司)實際進貨之事實,不得自君琥行、鉛鑫公司取得屬於會計憑證性質之統一發票,供其申報應負擔之營業稅,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於94年10月至同年12月間,連續取得並未與其實際交易之君琥行、鉛鑫公司所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不實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共22紙,銷售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641 萬9,009 元,充作其進項憑證,並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82萬951 元而逃漏稅捐,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及公平性。
被告於94年5 月30日起亦擔任址設高雄市○○區○居里○○街00號2 樓「鼎吉工程有限公司(00000000)」(下稱鼎吉公司)之負責人,屬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亦為從事業務之人。
其明知鼎吉公司並無向鉛鑫公司實際進貨之事實,不得自鉛鑫公司取得屬於會計憑證性質之統一發票,供其申報應負擔之營業稅,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於94年10月間,連續取得並未與其實際交易之鉛鑫公司所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不實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共4 紙,銷售金額總計為326 萬9,680 元,充作其進項憑證,並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16萬3,484 元而逃漏稅捐,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及公平性。
因認被告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嫌、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嫌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刑法第80條第1項關於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規定,刑法修正前、後之規定不同,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嫌、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嫌,其法定最重本刑係有期徒刑5 年以下之罪,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追訴權期間為10年,而依修正後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追訴權期間則為20年,是修正後刑法所定時效期間較長,自屬對行為人較不利,比較結果自應以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較有利於行為人,故本件關於追效權時效,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0條之規定,且關於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及其期間、計算,亦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3條之規定。
三、次按,案件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且在審判進行中,此時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發生時效進行之問題(司法院釋字第138 號解釋意旨參照);
又追訴權之時效,如依法律之規定,偵查、起訴或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時,停止其進行,其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追訴權時效期間4 分之1 時,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修正前刑法第83條亦定有明文;
另於偵查或審判中通緝被告,其追訴權之時效均應停止進行(司法院29年院字第1963號解釋參照)。
四、經查,本件被告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嫌、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嫌,其法定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該罪之追訴權時效期間為10年,是本件追訴權時效應自被告犯罪行為終了日即95年1 月16日(按:營業稅應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故犯罪終了日為95年1月16日)起算;
但因被告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不能進行,應一併計算該項追訴期間4 分之1 ,合計為12年6 月。
次查,被告犯罪終了日為95年1 月16日,開始實施偵查日為96年4 月16日,於97年12月28日提起公訴,於98年1 月5 日繫屬本院,嗣被告逃匿,由本院於98年4 月24日發布通緝(見98年度審訴字第98號卷內98年4 月24日98年雄院高刑皇緝字第432 號通緝書),致審判程序無法進行,依前揭釋字第138 號解釋意旨,此時追訴權時效即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生時效進行問題,亦應予加計,即犯罪行為終了日(95年1月16日)加計追訴權期間(12年6 月)加計開始實施偵查日至通緝發布日(2 年9 日),但須扣除提起公訴後至法院繫屬期間(8 日),是本件被告之追訴權時效期間已於109 年7 月17日屆滿,被告迄今仍未緝獲歸案,而其所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嫌、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之追訴權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
揆諸首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楊甯伃
法 官 孫沅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葉郁庭
附表一:
┌───────────────────────────────────┐
│原鉦企業有限公司不實進項明細表 │
├──┬─────┬────┬─────┬────────┬──────┤
│編號│ 公司名稱 │開立時間│ 發票字軌 │ 銷售額 │ 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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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 │君琥工程行│94年10月│HU00000000│8萬元 │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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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君琥工程行│94年10月│HU00000000│33萬2,908 元 │1 萬6,645 元│
├──┼─────┼────┼─────┼────────┼──────┤
│㈢ │君琥工程行│94年10月│HU00000000│104 萬3,051 元 │5 萬2,153 元│
├──┼─────┼────┼─────┼────────┼──────┤
│㈣ │君琥工程行│94年10月│HU00000000│50萬4,000 元 │2 萬5,200 元│
├──┼─────┼────┼─────┼────────┼──────┤
│㈤ │君琥工程行│94年10月│HU00000000│49萬8,800 元 │2 萬4,940 元│
├──┼─────┼────┼─────┼────────┼──────┤
│㈥ │君琥工程行│94年10月│HU00000000│50萬2,860 元 │2 萬5,143 元│
├──┼─────┼────┼─────┼────────┼──────┤
│㈦ │君琥工程行│94年10月│HU00000000│50萬1,000 元 │2 萬5,050 元│
├──┼─────┼────┼─────┼────────┼──────┤
│㈧ │君琥工程行│94年10月│HU00000000│95萬6,390 元 │4 萬7,820 元│
├──┼─────┼────┼─────┼────────┼──────┤
│㈨ │君琥工程行│94年11月│JU00000000│86萬9,860 元 │4 萬3,493 元│
├──┼─────┼────┼─────┼────────┼──────┤
│㈩ │君琥工程行│94年11月│JU00000000│80萬元 │4萬元 │
├──┼─────┼────┼─────┼────────┼──────┤
│ │君琥工程行│94年11月│JU00000000│94萬5,000 元 │4 萬7,250 元│
├──┼─────┼────┼─────┼────────┼──────┤
│ │君琥工程行│94年11月│JU00000000│90萬元 │4 萬5,000 元│
├──┼─────┼────┼─────┼────────┼──────┤
│ │君琥工程行│94年11月│JU00000000│90萬元 │4 萬5,000 元│
├──┼─────┼────┼─────┼────────┼──────┤
│ │君琥工程行│94年11月│JU00000000│90萬元 │4 萬5,000 元│
├──┼─────┼────┼─────┼────────┼──────┤
│㈠ │鉛鑫實業有│94年11月│JU00000000│93萬3,333 元 │4 萬6,667 元│
│ │限公司 │ │ │ │ │
├──┼─────┼────┼─────┼────────┼──────┤
│㈡ │鉛鑫實業有│94年11月│JU00000000│90萬元 │4 萬5,000 元│
│ │限公司 │ │ │ │ │
├──┼─────┼────┼─────┼────────┼──────┤
│㈢ │鉛鑫實業有│94年11月│JU00000000│35萬480元 │1 萬7,524 元│
│ │限公司 │ │ │ │ │
├──┼─────┼────┼─────┼────────┼──────┤
│㈣ │鉛鑫實業有│94年11月│JU00000000│87萬6,668 元 │4 萬3,833 元│
│ │限公司 │ │ │ │ │
├──┼─────┼────┼─────┼────────┼──────┤
│㈤ │鉛鑫實業有│94年12月│JU00000000│93萬元 │4 萬6,500 元│
│ │限公司 │ │ │ │ │
├──┼─────┼────┼─────┼────────┼──────┤
│㈥ │鉛鑫實業有│94年12月│JU00000000│70萬1,345 元 │3萬67元 │
│ │限公司 │ │ │ │ │
├──┼─────┼────┼─────┼────────┼──────┤
│㈦ │鉛鑫實業有│94年12月│JU00000000│97萬3,314 元 │4 萬8,666 │
│ │限公司 │ │ │ │ │
├──┼─────┼────┼─────┼────────┼──────┤
│㈧ │鉛鑫實業有│94年12月│JU00000000│102萬元 │5 萬1,000 元│
│ │限公司 │ │ │ │ │
├──┼─────┼────┼─────┼────────┼──────┤
│ │合計 │ │ │1,641 萬9,009 元│82萬951 元 │
└──┴─────┴────┴─────┴────────┴──────┘
附表二:
┌───────────────────────────────────┐
│鼎吉工程有限公司不實進項明細表 │
├──┬─────┬────┬─────┬────────┬──────┤
│編號│ 公司名稱 │開立時間│ 發票字軌 │ 銷售額 │ 稅額 │
├──┼─────┼────┼─────┼────────┼──────┤
│㈠ │鉛鑫實業有│94年10月│HU00000000│100 萬180 元 │5 萬9元 │
│ │限公司 │ │ │ │ │
├──┼─────┼────┼─────┼────────┼──────┤
│㈡ │鉛鑫實業有│94年10月│HU00000000│98萬4,000 元 │4 萬9,200 元│
│ │限公司 │ │ │ │ │
├──┼─────┼────┼─────┼────────┼──────┤
│㈢ │鉛鑫實業有│94年10月│HU00000000│50萬1,700 元 │2 萬5,085 元│
│ │限公司 │ │ │ │ │
├──┼─────┼────┼─────┼────────┼──────┤
│㈣ │鉛鑫實業有│94年10月│HU00000000│78萬3,800 元 │3 萬9,190 元│
│ │限公司 │ │ │ │ │
├──┼─────┼────┼─────┼────────┼──────┤
│ │合計 │ │ │326 萬9,680 元 │16萬3,48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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