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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梃妤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7848號)及移併併辦(108年度偵字第205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趙梃妤所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等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賴建旭
法 官 侯弘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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