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9,附民,201,2020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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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01號
原 告 蔡美雪


送達代收人 邱玲玉
被 告 龔真儀

訴訟代理人 蔡乃修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已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之規定,請求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本院民事庭審理,有聲請狀在卷可稽。
是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既經原告請求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吳俞玲
法 官 呂俊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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