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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15號
原 告 蔡珽輝
黃玲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韡誠律師
被 告 吳家竣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吳耀郎
駱玲玉
被 告 徐代吉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徐瑞鴻
李春荻
被 告 張崴垣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張勝棋
王寶梅
被 告 曾○濬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曾○嘉
高○其
被 告 賴○珍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陳○秀
被 告 蔡○明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謝○惠
被 告 陳○丞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凱
張○珍
被 告 葉○鈺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葉○慧
被 告 陳○儒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陳○中
陶○莉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夏○教
夏○鈞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96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張瀞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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