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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16號
原 告 張惠娟
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李東吉
王婷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易字第68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東吉及王婷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易字第6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業經本院就刑事訴訟部分判決無罪在案,惟原告前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請狀敘明聲請於本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時,移送管轄之民事庭(見本院卷第405頁),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貞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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