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9,附民,284,2020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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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84號
原 告 黃熙鈞
被 告 黃彥期


許洺瑝

盧柏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14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黃彥期、許洺煌及盧柏嘉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彥期、許洺煌及盧柏嘉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14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另被告李尚霖、陳柏翔部分,因其等於上開刑事案件審判時並未到案,現由本院通緝中,是以原告對其等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俟通緝到案後,始由本院另依法為處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陳鑕靂
法 官 鄭伊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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