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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洪瑞敏
被 告 洪榮祥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民國109 年度訴字第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呂佩珊
法 官 葉逸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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