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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64號
原 告 邱奕介
被 告 高盛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兼 被 告 鄭順仁
被 告 吳廷俊
潘勝南
楊博為
吳信聰
蔡君皞(原名蔡耀君)
蕭月娥
陳劭維
羅建隆
黃雅鈴
林俊豪 (年籍不詳)
林政瑜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7樓之1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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