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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90號
原 告 黃國郎
訴訟代理人 黃敏哲律師
被 告 丘兆義
孫政郁
鄭翰聰
陳昱燐
本件原告因被告殺人等案件(109 年度重訴字第3 號、109 年度訴字第166 號),對4 名被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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