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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408號
109年度附民字第409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人 李誠益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人 陳蓓琳
被 告 黃彥庭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07年度訴字第676號、108 年度訴字第3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除薛百翔、陳勝杰、陳信憲、李忠晏、王鵬翔、林殷煌、施重宇、李俊賢、李東橙、林偉誠、王建航(業經移送本院民事庭)、梁瑞展(尚未到案,另行審結)之外,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紀璋
法 官 李蕙伶
法 官 林英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尤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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