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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416號
原 告 葉彥嬅
被 告 林心儀
陳碧燕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陳芸珮
法 官 林裕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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