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9,附民,453,2020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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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453號
原 告 洪銘揚

謝文忠

蔡金蓮
陳海瀅

吳陳素賢
吳清來

吳宗益
馮芝鳳
被 告 周瑞慶


張辰鐘

李金龍
陳東豐
吳並修
陳若慧
陳延浩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周瑞慶為本案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違反銀行法案件被告(追加起訴千鼎公司違反銀行法及移送併辦億圓富集團違反銀行法);
被告張辰鐘等人因同一億圓富集團違反銀行法案件,被告張辰鐘遭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緝外,其餘被告李金龍、陳東豐、吳並修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且被訴共同違反銀行法及被告陳若慧、陳延浩被訴幫助違反銀行法部分亦均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第9號為有罪判決。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黃鳳岐
法 官 李貞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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