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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478號
原 告 朱麗玉
被 告 楊凱崴
張宥禎
傅羽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94號,嗣經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李承曄
法 官 楊甯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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