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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533號
原 告 陳芳雪
吳威達
吳珈瑩
梁嘉容
戴輝雄
楊喬筑
楊宗達
苟玉英
何美鋆
丁崇雄
張恩國
蔡昌儒
吳宥慈
徐志源
徐涵溱(原名徐美琴)
蘇東輝
許秀戀
顏清山
顏莊素珍
蕭碧琚
俞玉裡
曾彩珠
趙歐秀花
被 告 周瑞慶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黃鳳岐
法 官 李貞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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