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9,附民,595,202008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595號
原 告 陳妹

訴訟代理人 邱麗妃律師
被 告 李振賓
邱楷燈

蔣秉益

劉子榮

黃冠富

蕭明俊

上列被告等因瀆職等案件(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姚億燦

法 官 張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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