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9,附民,618,2020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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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618號
原 告 王清劭

被 告 陳慧卿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8年度易字第2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陳俊宏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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