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9,附民,669,2022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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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669號
原 告 梁秋香
被 告 魏莉羚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9 年度訴字第468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洪韻筑
法 官 李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紀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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