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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緝字第8號
原 告 鄭雅書
被 告 陳柏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取財案件(109 年度訴緝字第4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柏翔因本院109 年度訴緝字第46號(原案號: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14 號)詐欺取財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至原共同被告黃彥期、許洺煌及盧柏嘉,於被告陳柏翔通緝到案前,業經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陳鑕靂
法 官 鄭伊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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