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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易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即 被害人 李進旺 (年籍詳卷)
被 告 李進發
選任辯護人 蘇文斌律師
許婉慧律師
郭子誠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李進旺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按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其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進發因涉犯過失傷害犯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變更起訴法條為過失致重傷罪,現於本院110 年度交易字第43號審理中。
而聲請人李進旺為本案之被害人,經本院當庭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見院卷一第97頁),並斟酌上揭案件情節,考量聲請人係本案被害人,對於本案訴訟進行及訴訟結果,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應保障其訴訟參與權利,且查無其他不適當事由,本院認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昕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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