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0,交簡,109,2021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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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交簡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崇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速偵字第44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崇華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崇華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又被告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交簡字第775 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108 年7 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構成累犯。

而本件並無應處最低法定刑,又無刑法第59條規定得減輕之情形,且適用累犯加重規定時,亦無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酒後駕車為極度危險之行為,對於駕駛人自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之生命、身體、財產均生重大危害,被告前於民國108 年間曾有因酒後駕車,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之紀錄,對於酒駕行為之危險性自無不知之理,竟率爾於酒後無照駕車上路,自有不當,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幸未肇事致生實害,係駕駛自用小客車於市區一般道路上,測得之吐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05毫克,兼衡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蔡杰承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爭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4404號
被 告 黃崇華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13樓
之A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崇華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民國108 年7 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於109 年12月25日2 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000 號13樓之A2居所飲用酒類後,應知悉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之程度,仍於同日4 時許,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犯意,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駛於道路。
嗣於同日4 時許,行經高雄市苓雅區中華四路與四維四路口,因臨時停車於慢車道上為警攔檢,並於同日4 時54分許施以檢測,得知黃崇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5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崇華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高雄市000000000道路00000000000號查詢汽車駕駛人結果、車號查詢汽車車籍結果各1 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嫌。
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刑案紀錄,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佐,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檢 察 官 蔡杰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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