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0,交簡,1181,2021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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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交簡字第118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有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25689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0 年度審交易字第244 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乙○○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1 行補充「乙○○考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

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機車附載物品者,伸出車尾部分,自後輪軸起不得超過半公尺;

載運貨物必須穩妥,物品應捆紮牢固,堆放平穩,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8條第1項第1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此有公路電子閘門查詢表在卷可稽(見警卷第39頁),依其考領有適當駕駛執照之智識及駕駛經驗,對於上開規定理應知之甚詳,且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乙節,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見警卷第21頁)附卷可稽,顯見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然被告竟貿然於機車車尾附掛拖車後上路,嗣拖車之車尾不慎勾到告訴人張簡○庭(94年11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所騎乘之腳踏車手把,致告訴人人車倒地,其行為自有過失甚明。

又,告訴人因本件交通事故而受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傷勢,有大東醫院診斷證明書1 份在卷可證(見警卷第15頁),顯見被告之行為與告訴人受之傷害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致人受傷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應注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規定,以維行車安全,竟疏未注意上開規定,因而肇致本件車禍事故,造成告訴人受有如起訴書所載之傷害,實有不該。

惟考量被告犯後終能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參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並考量被告與告訴人未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25689號
被 告 乙○○ 男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於民國109 年5 月15日7 時1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附掛拖車,沿高雄市鳳山區安寧街由南往北方向行駛,其本應注意機車附載物品伸出車尾部分,自後輪軸起不得超過半公尺,且附載貨物必須穩妥,而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於注意及此,違規附掛拖車行駛至安寧街與中山路交岔路口時,適少年張簡○庭(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騎乘腳踏車沿中山路由東往西方向駛來左轉進入安寧街,乙○○之拖車車尾不慎勾到張簡○庭腳踏車左把手,張簡○庭人車倒地,受有下背挫傷、左膝挫傷紅、左小腿挫傷紅4*1 公分、左小腿擦傷2*2 公分之傷害。
二、案經張簡○庭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少年張簡○庭、告訴代理人李○菁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情節相符,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1、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大東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 份及現場照片11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檢 察 官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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